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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司法局 破产事务管理处成立

  通讯员 陈梦怡 

  本报讯 实践中,因人民法院难以负荷破产审判外繁杂的行政事务管理,往往产生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为切实推动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综合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近日,温州市司法局设立破产事务管理处,全面承接破产程序中的行政性管理事务,形成以破产审判权和破产管理权分工协作、互相制约的机制,有效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迈向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近年来,温州市积极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个人破产)制度,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法院首创破产公职管理人制度,由公证员、公职律师等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公职人员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公职管理人,并成功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为打造破产事务管理温州样板奠定了基础。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职管理人制度对打造浙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新高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企业家)提供“重生”的机会;二是有效规避营利性管理人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报酬低、工作量大而未尽职履责的情况;三是切实弥补破产人后续行为、资格限制的监管缺失。目前,全市已有公职管理人62人,共承办70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已办结59件,成功清理10件,为创新探索温州公职管理人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例如,平阳县办结全国首例由公证员担任公职管理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务人徐某的妻子因癌症去世,儿子患有糖尿病和右冠动脉血栓,辍学在家。徐某月收入4300元,支付房屋租金后,只能勉强维持日常开支。为了给儿子筹钱治病,徐某负债274895.08元。平阳县公证处公证员担任管理人后,全面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多方协调债权人意见,最终拟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根据方案,债务人每年向管理人账户缴纳1万元欠款,还款期限为3年。此后3年,公证员将无偿提供管理人服务,落实债务人信用修复前的行为监督、案件档案保管等工作。

  温州破产事务管理处的设立,将进一步推动破产制度改革,加强府院联动、部门协同,变“单打独斗”为“整体联动”,落实对破产管理人的全面监督指导,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6 温州市司法局 破产事务管理处成立 2022-10-28 2 2022年10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