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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28日

  (2022)浙0291民初1321号  胡吉(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3****1214):本院受理原告张孝虎与被告胡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512号  河南省波阿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鸿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波阿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上诉诉请:1.撤销(2022)浙0282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305号  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智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上诉诉请:1.撤销(2022)浙028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808号  陈晓冰: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顿德轴承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980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向原告支付货款77570元,并自2022年5月22日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775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807号  曹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晨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不履行法律裁判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许晨怡借款本金25000元。本案受理费438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因原告许晨怡已预缴,该款项由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674号  李泽铭:本院受理原告李韩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4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233号  辽宁利万恒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堃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辽宁利万恒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堃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6233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辽宁利万恒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堃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2460000元及以汇票本金24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309号  王保康: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传芬与被告王保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胡传芬诉请:1.判令被告王保康赔偿原告胡传芬各项经济损失69774.26元中的70%计48841.98元;2.判令被告王保康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748号之一  刘斌斌(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2019):原告江成亮与被告刘斌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斌斌支付原告江成亮定作款5179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斌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7064号  浙江佳宁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捷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佳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986958.91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8月21日),并以600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8月22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5万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4116号  李志彬:本院受理的原告魏云飞诉被告李志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金额3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双双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12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宁海县桥头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6399号  楼月中、何琰:本院受理原告任立军诉被告楼月中、何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238万元,利息148万元(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合计386万元,并支付以23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楼月中合伙或单独承包上虞工程。2015年10月15日楼月中出具欠条一份,结欠原告工程款400万元,因楼月中一直未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11月向上虞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楼月中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8月30日、2020年8月10日支付50万余、20万元、20万元、20万元。由于楼月中未按协议付款,双方于2021年1月15日又签订和解协议书补充条款一份,补充协议签订后,楼月中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30万元,之后未再支付。由于被告多次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2751号之一  杭州虞鑫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诚松工程机械经营部诉被告杭州虞鑫物流有限公司、任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4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411号  陈美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美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4469号  张晓丽、魏秋萍:原告钱玲英与被告张晓丽、第三人熊张弛、熊世荐、魏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21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张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钱玲英交付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二村乐安里12幢3单元201室房屋;二、被告张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钱玲英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9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三、第三人熊张驰、熊世荐、魏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二村乐安里12幢3单元201室腾退。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760元,由被告张晓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564号  浙江恒澳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德清钟管丰乐纺织品厂与被告浙江恒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所签编号20211210001《购销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货款67505元,并按LPR的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7日早上9点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247号  沈国民、沈阿勤: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少峰与被告施志刚、沈国民、沈阿勤的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30元,由原告郑少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1291号  周国伟:本院受理原告泮登与被告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周国伟给付泮登货款24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周国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905号  江苏拉科莱琳家居有限公司、王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金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拉科莱琳家居有限公司、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8822元以利息(利息以19882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二王霞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二王霞承担律师费17500元。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杨敏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12月21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292号  安煜操:本院受理原告鲁幸明诉安煜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4613号  潘利萍:本院受理原告戴建中与被告潘利萍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戴建中诉请判令:1.戴建中与潘利萍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潘利萍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天子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1361号  朱子超、朱小雅、孙雨晴:本院受理原告应旭斌与被告朱子超、朱小雅、孙雨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1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4739号  王兴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王兴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2月13日9:00在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街6街福田银座B座四楼福田金融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24号  本院根据浙江康王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25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6日前,向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赖律师15957925650、储律师1396796187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25号  本院根据桐乡市新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25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6日前,向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8767912412、郑律师1373899086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807号  陈耀飞:本院受理原告王伟钟、赖建平、潜子良、陈耀飞与被告浙江邹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浙江邹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钟、赖建平、潜子良、陈耀飞剩余工程款734274.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3月20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王伟钟、赖建平、潜子良、陈耀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84元,由原告王伟钟、赖建平、潜子良、陈耀飞承担35636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邹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0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1978号  徐知旺、陈彩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知旺、陈彩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对南京速比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62267元(含货款160512元、案件受理费1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05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2年7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7月28日);二、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对南京速比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160512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如下:1.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自2013年4月27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2.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2-10-28 2 2022年10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