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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2日

  (2022)浙0503民初2945号

  周娟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海与被告周娟芳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建海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842号

  杨友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祥恩与被告杨友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友明支付原告方祥恩货款2063元,限被告杨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杨友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128号

  潘永春: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林妹与被告潘永春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潘永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林妹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2元,由被告潘永春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200号

  宋立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杰与被告宋立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等文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宋立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杰货款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85元,由被告宋立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985号

  郑国民:本院受理原告汪梅芬与被告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汪梅芬借款21000元。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国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37号

  2022年7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精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精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裁定宣告东阳市精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精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75号

  东阳市申图建材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申图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申图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向东阳市申图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楼闽,地址浙江东阳人民路222号9楼,联系电话:138199387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5日15时1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69号

  张毅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张毅的申请于2022年9月29日裁定受理张毅(1965年7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张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张毅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10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5796082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张毅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张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7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张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77号

  东阳市玺珀尔服饰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徐圣芳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浙0783破申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玺珀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东阳市玺珀尔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玺珀尔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玺珀尔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329192595)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6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810号

  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货款409719.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9719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二、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玻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月2日14:00在综合审判庭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612号

  冯鑫、宁波百鑫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百鑫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肃根与被告冯鑫、宁波百鑫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百鑫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被告冯鑫、宁波百鑫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百鑫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3年1月9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76号

  邵杰(住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万祥村龙泉,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103216617):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与被告邵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邵杰支付原告李明货款8900元;2、判令被告邵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12月23日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409号

  应兰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雅应村1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214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兰春、应新宇、黄丽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批表、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应兰春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7.71%计算至法律文书送达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011.55元;罚息自法律文书送达次日起按年利率11.56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56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应兰春承担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所有诉讼费用。三、判令被告黄丽旺、应新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402号

  梅星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20幢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4260011):本院受理原告吕康鹏与被告梅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批表、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790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965号

  蒋依林:本院受理原告许小霞与被告蒋依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蒋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小霞加工款2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26元,由被告蒋依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3007号

  徐东兴:本院受理吴启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2363号

  方功安:本院受理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24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221号

  钱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钱娜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206.5元、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1048.47元、费用55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929号

  陈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鹏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801.33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利息4380.71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930号

  阮金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金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阮金红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899.8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利息1577.56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3民初979号

  汪锦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遂昌花王涂料店与被告汪锦伟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3民初1204号

  汪锦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遂昌县德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锦伟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4民初1870号

  泮熙德、叶松球: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淮诉被告泮熙德、叶松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1124民初187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截至2018年9月27日利息95200元,之后利息以本金2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阳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1-02 2 2022年11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