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温州通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正叶
实际经营人:汤海涛
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状元街道兴元路62号3楼-1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李克、丁岩、韦安青等102名职工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共计718923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李克、丁岩、韦安青等102名职工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共计718923元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359461.5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理先告字〔2022)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人防大楼407室,联系电话0577-86922802)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