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3日
(2022)浙0291民初1954号
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RNY2E):本院受理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462号
王光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光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光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保险代偿款213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公告费3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王光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434号之一
柯享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柯享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柯享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赔偿金635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柯享财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848号
向兵、成都中力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岙支行与被告向兵、成都中力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732号
王曾秀、潘玉琼、王法利、王恩慧、施素芳、黄千芮、黄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曾秀、潘玉琼、王法利、王恩慧、施素芳、黄千芮、黄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867号
罗心、成都市武荣老兵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吴兴宇、成都智达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谦华杰创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安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岙支行与被告罗心、成都市武荣老兵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吴兴宇、成都智达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谦华杰创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安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219号之一
蔡昌利:本院受理原告徐金秋与被告温州市明晨鞋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昌利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原告徐金秋对被告温州市明晨鞋材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46万元。本案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温州市明晨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218号之一
林玲媚、温州柒酒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立强为与被告林玲媚、温州柒酒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席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玲媚在未出资的9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席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周立强的债务4242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温州柒酒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1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席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周立强的债务4242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玲媚、温州柒酒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5256号
赵国民:本院对叶焕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24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被告赵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焕武货款201603.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24元,由被告赵国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3464号
钱晓东:本院受理吴雪良诉钱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货款296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3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4718号
曹彩萍:本院受理原告刘秋明、刘晓峰诉被告李林、曹彩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757号
吴国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陈飞与被告吴国宏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国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陈飞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8万元(利息已经计算到2022年3月7日,从2022年3月8日起以借款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060元,由被告吴国宏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826号之一
杜林富:本院受理原告梅玲珠与被告杜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杜林富归还原告梅玲珠借款8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510元,由被告杜林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25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朱红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为朱红贵的管理人。朱红贵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4楼;联系电话:15705723987;联系人:李律师)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限制令,限制朱红贵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3日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37-1号
2021年10月18日,本院根据兰溪市凯达旅游休闲用品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扣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外,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数额为3877301.20元,确认除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金额为39342715.07元,债务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全面清偿债权人的所有债务。本院认为,根据债权确认、资产变现的情况,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无法足额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6曰裁定宣告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破产。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37-2号
因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5曰裁定终结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37号
本院根据楼正文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晶之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晶之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晶之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2日前,向金华市晶之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968号商城写字楼1302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832902615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晶之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晶之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晶之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26号
本院根据吴晓兵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了浙江茗宇茶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25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茗宇茶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茗宇茶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6日前,向浙江茗宇茶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茗宇茶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茗宇茶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茗宇茶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804号
何瑞魁:本院受理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瑞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何瑞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698.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7月7日,此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1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67元,由被告何瑞魁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607号
徐娟、高星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柳俊、徐娟、高星娟、张勇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王柳俊、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41155.04元;二、驳回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84元,由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8元,由被告王柳俊、徐娟负担550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925号
许筱棂:本院受理原告朱军华与被告许筱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许筱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朱军华借款本金65703.12元。二、驳回原告朱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90元,由原告朱军华负担2897元,由被告许筱棂负担209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强清6号
本院根据王理想、应梅兰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义乌月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本院依法指定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义乌月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浙江义乌月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1006号,电话:13750939682。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59号之一
2022年9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经调查,未发现债务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未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处置的房产等;债务人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的两名股东均为失信被执行人,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不再进行诉讼;债务人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名下三辆车辆已满足强制报废条件,经债权人表决,进行报废处理。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裁定宣告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435号
李春光:本院受理(2022)浙0783民初7435号原告吴宇宏与被告李春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746号
朱文扬: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涵之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朱文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于涵之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999号
张松松、童有芳:本院受理原告吴晨宇与被告张宇轩、张松松、童有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65.92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营养费(420元),护理费(910元),鉴定费2600元,整容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合计12495.9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12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盛婉丽独任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917号
朱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朱红道与被告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朱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红道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朱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548号
蒋凯:本院受理原告毛伟强与被告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54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国栋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矛调中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1破31号
2019年10月25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泰基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泰基工贸有限公司现有财产数额为1609661.98元,负债数额为135069990.97元,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浙江泰基工贸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裁定宣告债务人浙江泰基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681号
王水仙:本院受理原告陈菊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568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90700元,并承担相应占用资金利息,按907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836号
余平锋:本院受理原告张莲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583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金50000元,利息45000元,共计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840号
潘善洋:本院受理原告黄雪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584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潘善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及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今,以本金人民币140000元为基础,同期银行贷款4倍利息,利息至本金还清止付;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858号
杜本立:本院受理原告崔锡仙、陈苏清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58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支付物料提升机剩余租金1251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908号
齐利珍、汪峰剑、翁志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44429.14元;二、本案律师代理费7800元由各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023号
方建芬:本院受理原告郑建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0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70000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约为4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925号
杨小隆、杨秀秀:本院受理原告揭金香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187元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724号
吕庆裕、余梅迪:本院受理原告余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80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庆裕、余梅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春代偿款395372.4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2年6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春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344元,由你们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