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8日
(2022)浙0304民初7695号
林绍平:本院受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疫情防控告知书、惩戒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破13号之二
2020年6月28日,本院根据海宁嘉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8日裁定宣告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特定抵押担保债权清偿完毕后,其可供清偿的财产为27490.72元,目前已发生及必将发生的破产费用合计为72809元(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尚未计入)。诚邦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裁定终结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052号
沈佳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恺与你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姚恺与被告沈佳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姚恺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784号
徐红清: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新荣、郝新妹与被告方敏、第三人徐红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新荣、郝新妹价款110万元;二、驳回原告蔡新荣、郝新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5260元,由被告方敏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4824号
方宗滕、方丹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臻信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宗滕、方丹蓉、王庆锉、云智慧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法律责任警示书、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6日14时30分在福田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银座B座4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33号
2022年6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对浙江东阳领跑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浙江东阳领跑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裁定宣告浙江东阳领跑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东阳领跑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141号
甄晓丽:本院受理原告陈群花与被告甄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26250元,合计2262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3日止,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月息1.5分限额内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681号
王炜梁:本院受理原告邵桂山诉被告王炜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5008元(按月利率2%,自2013年5月1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158957元;按年利率14.6%,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9月27日止的利息为46051元),合计3550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680号
王炜梁:本院受理原告邵桂山诉被告王炜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8839元(按年利率14.6%,自2012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9月27日止的利息为148839元),合计2488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336号
义乌市欢蝶电子商务商行、东阳市欣意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雅静布行与被告义乌市欢蝶电子商务商行、东阳市欣意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351号
俞联盛:本院受理张云飞诉俞联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 浙0802民初1957号
林云清、杨建人:本院受理原告叶小姝与被告林云清、杨建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云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小姝借款本金295500元及利息(以295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林云清已经支付的利息1900元);二、驳回原告叶小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0元,由原告叶小姝负担50元(已预交),由被告林云清负担97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云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047号
叶土凤、章安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承担被继承人信用卡债务合计12327.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7日9:0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510号
徐苏坡:本院受理原告徐梓宸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1月-2022年12月62个月的生活抚养费和一半的学杂医疗费共计9.445万;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3年1月至原告学业结束,生活费每月1000元和所有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民初2769号
黄善治:本院受理原告郭盛科与被告黄善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郭盛科诉请: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108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实际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民初4219号
夏吴贞:本院受理原告陈馨宇与被告夏吴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浙1003民初4219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2)浙1003民初4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3500元整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韩鸿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618号
王玲聪:本院受理原告叶伟荣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104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23破7号
2021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林火根的申请,裁定受理遂昌县挺进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挺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遂昌县挺进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66988062M。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俞海英出资250万元,占50%股权,柳卫斌出资150万元,占30%股权,柳金根出资50万元,占10%股权,柳土荣出资50万元,占10%股权。2012年6月21日,遂昌县挺进酒业有限公司经核许可经营项目变更为黄酒生产、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2月12日),其他酒(其他发酵酒)生产、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2月12日)。2013年4月12日,该公司经核准法定代表人由俞海英变更为柳卫斌,股东出资额和占股比例进行了变更,柳卫斌出资350万元,占70%股权,俞海英出资75万元,占15%股权,柳金根出资50万元,占10%股权,柳土荣出资25万元,占5%股权。
遂昌县挺进酒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职权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前已歇业停产。债务人名下除一辆福田牌小型汽车(牌号为浙KU3912,已被本院查封)外,无存款、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经审查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3笔,债权金额为95154. 77元(含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13830.21元)。截至2022年8月2日,本案已产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2640.75元,其中公告费1900元,刻制印章费280元、邮寄费30元、文印费150元,交通费280.75元;案件后期预计还将产生公告费、档案保管费、注销费等费用,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遂昌县挺进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遂昌县挺进酒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裁定宣告挺进公司皎产并终结挺进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遂昌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7破1号
2022年7月11日,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行的申请受理景宁宝盛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宝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宝盛公司管理人查明,宝盛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固定资产等财产,银行存款仅30.21元,无无形资产。宝盛公司有普通债权1笔,共计债权金额为276857.98元。同时截至目前,本案已花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共计1577元,后续因公告,工商注销等相关事项预计尚需花费2000元。本案现有破产财产为人民币30.21元,无其他可供变现的资产。宝盛公司财产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情形符合破产条件。宝盛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0月19日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宝盛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裁定宣告景宁宝盛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景宁宝盛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