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妻子名义借款治病 债务谁来承担?
通讯员 李娟 本报记者 陈贞妃
丈夫身患恶性肿瘤住院,以妻子名义借款筹措医疗费用。如今债主起诉要求还款,已经离婚的妻子却称自己毫不知情。这笔债务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薛某与袁某原是夫妻,2017年薛某出于治病需要,以妻子袁某的名义向朋友徐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袁某向徐某借款20万元整,主要用于丈夫薛某医院化疗、放疗及院外一切开销,同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薛某的母亲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此后,除了薛某母亲归还的本金2万元,剩余18万元一直没有还清。徐某多次催讨未果,于是将薛某、袁某和于某一起告上法庭。庭前调解阶段,已经离婚的袁某坚称自己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借条上的签名也不是她本人出具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件当事人分别进行询问,了解借款交付情况,薛某也承认借条上的签字并非袁某本人所签,且事后袁某亦未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认定袁某不具有借贷的合意,借款人为薛某个人。
此外,根据法庭调查取证情况,借款期间薛某合计自付医疗费用近7万元,结合住院期限、医疗费支出、疾病的种类、治疗地点及后续治疗的复查情况等,综合考量薛某收入情况、医疗费用以外车费等其他费用的合理支出等,法院酌定其中10万元借款是用于薛某治病及相关支出。
“身体权、健康权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的基础,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任意一方治疗疾病均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基本部分。”承办法官表示,虽然借款为薛某个人所借,但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薛某应归还徐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于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某则对其中1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