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在运输途中有损耗不是正常嘛”
嫌疑人不经意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孔丹妮 叶景
本报讯 “干我们这一行的人都知道,危化品在运输过程中都是会有一些损耗的,这是正常的。而且,不是只有我们在通过拆铅封和卸货留底来转移运输物,其他环节的人也在这样做……”前不久,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承办检察官审问时,不止一名犯罪嫌疑人这样供述,这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情况真的如此吗?
去年上半年到今年3月,宁波某化工企业的危化品驾驶员、押运员孙某和刘某等数十人,在运送企业的危化品过程中,趁他人不注意,采用拆铅封、卸货留底等方式多次窃取所运输的丙酮(一种化工原料,易燃、易挥发)。他们得手后,立马联系买家崔某等人,在约定地点进行交易。至案发时,至少有7470公斤丙酮被出售给崔某等人。经调查核实,购买丙酮的下家最终把这些化工产品经过自行勾兑后,出售给工艺品、塑料制品等厂家。
目前,孙某等部分驾驶员、押运员因系初犯、积极退赃、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原因,被不起诉,其余再犯的驾驶员以及中间商崔某等人已被依法提起公诉。但是,从业人员这“心照不宣”的行业潜规则背后,是更大的安全隐患。检察官又继续询问了办案人员和相关运输单位管理人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研判案情后发现,孙某、刘某等人盗窃丙酮的手段,是利用了所属企业内部管理和行业规则漏洞,甚至其中部分人存在已因盗窃危化品被司法机关处罚后仍再次犯罪的现象。
针对该化工企业在危化品运输管理过程中暴露的装卸作业存在漏洞、运输过程监管不到位、从业人员内部管控不严等问题隐患,江北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并提醒该化工企业督促运输单位严格装卸作业标准,将动态监控机制落实到位,最大程度杜绝危化品外流产生的社会危害。
“接下来,我们将采用智能电子铅封,并采取多手段杜绝驾押人员私自装卸货……”近日,该化工企业向江北检察院送来检察建议回复函,在感谢检察机关帮助填堵漏洞的同时,表示将根据检察建议内容逐条整改,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