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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9日

  (2022)浙0483民初7079号

  潘森华(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307016052):本院受理原告钱秀文诉被告潘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潘森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540号

  俞华荣: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富彩丽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华荣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俞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富彩丽纺织有限公司40206元及利息[以402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2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14元,财产保全费426元,合计1240元,由被告俞华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3267号

  饶文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优际电子商务商行与被告饶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3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6330号

  胡鹏开(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6****2551):本院受理原告陆月娥与被告胡鹏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14日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现撤回(2022)浙0783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送达。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53号

  2022年8月1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东阳市运动皮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浙江东阳市运动皮具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法定代表人邵仲林已被列为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股东出资及增资分别于1996年、1998年以现金方式缴足,但存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瑕疵,经征询债权人意见,债权人一致同意不进行追缴出资诉讼;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浙江东阳市运动皮具有限公司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无人提出重整。目前浙江东阳市运动皮具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申请宣告浙江东阳市运动皮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东阳市运动皮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2日宣告浙江东阳市运动皮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52号

  2022年8月1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乔建华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文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文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已无任何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文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文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2日宣告东阳市文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283号

  邱文杰:本院受理原告毛云南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998号

  程建民:原告衢州市信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建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衢州市信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建民于2018年12月14日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程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信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5644元及违约金8466元,并同时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2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程建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1-09 2 2022年11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