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虽真处罚难免
通讯员 徐柳琳
本报讯 伪造欠条、虚构借款事实是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但诉讼中出具真借条,也可能涉及虚假诉讼。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一名诉讼当事人罚款5万元。
2021年,原告张某诉至永康市法院,称被告姜某经多次催讨,迟迟未归还借款,并有欠条为证。欠条上载明“今向张某借到人民币三十七万元整,利息按1.8%计算”。落款处有姜某的签名、手印,落款日期为2017年。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和姜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对借款实际金额产生争执。张某称,2017年出具的37万借条系2014年、2015年期间双方发生三笔借款的本金。姜某则反驳称,37万元系往年借款本息累算后出具的新借条。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两次庭审中,承办法官多次追问张某通过现金和转账交付的借款具体情况。张某含糊其辞,却坚称陈述均属实。
法官根据张某和姜某的举证和陈述,反复推算涉案金额,经多番审查查明,2017年姜某出具的37万元借条,其实是2008年、2009年间相继出借的14.85万元经多年本息叠加后的金额,并非实际出借金额。张某为达到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捏造了借款过程并进行有预谋的虚假利息换算。
由于张某构成虚假诉讼,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