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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10日

  (2022)浙03知民初111号

  义乌市红犇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王刚与被告义乌市红犇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知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690号

  赵永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项海燕、赵永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1988号

  王田根: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敏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田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4183号

  温州登喜雀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帛锦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登喜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418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6662号

  沈方明(330125198009270310)、杭州亚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与被告龙浩、沈方明、杭州亚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沈方明、杭州亚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诉讼服务分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763号

  沈昉裕: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昉裕、孙乐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1.限被告沈昉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684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以代偿款268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21年6月2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孙乐对被告沈昉裕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32元,由被告沈昉裕、孙乐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48-1号

  因何雷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何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28号

  本院根据上饶市艾莱斯阀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1月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武义康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8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武义康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武义康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向浙江武义康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潘律师15905892606,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武义康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武义康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武义康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8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3196号

  杨正龙:本院受理原告方浩军诉被告杨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2民初13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正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方浩军货款27500元。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正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49号

  东阳市腾式箱包有限公司债权人:《东阳市腾式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1)浙0783破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东阳市腾式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分配,分配款项以转账方式汇入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141700元,涉及债权人9户共计13笔债权,债权总额为1132746.21元。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50号

  2022年8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千祥镇自力水泥石灰店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中奥皮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破产企业已不在经营,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等主要高管均无法联系,也没有提供印章、账册、文书等任何资料。同时,该企业也无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中奥皮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中奥皮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宣告东阳市中奥皮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8364号

  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349305.25元及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为止;二、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叶飞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月2日10:00在综合审判庭三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5814号

  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上坤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本院判令:一、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907241.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14478.22元(已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此后仍以20907241.4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0907241.46元范围内就对其施工完成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昆溪路东侧地块上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94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0242元,由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7033元,由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153209元(被告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622840038773082016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584号

  楼金良:本院受理原告柳成龙与被告楼金良、张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3000元,并支付利息111930元(利息月息1%从2019年计算至2022年8月29日,合计41个月,每月利息2730元,后续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713号

  叶挺: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运输有限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788号

  郑志成:本院受理原告古春苹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780号

  徐辉:本院受理原告郑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306号

  郝得仓、蚌埠市豪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381号

  张丽珍:本院受理原告叶利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496号

  王凯:本院受理原告傅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49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从2017年10月20日开始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019号

  俞岳琴: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6019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12月27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13279.02元,本金9977.70元、利息863.67元、违约金2437.6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021号

  林剑: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6021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12月27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18776.76元,本金11477.48元、利息2604.25元、违约金4695.0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24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164号

  王林平:本院受理原告郭建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12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3884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9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609号

  台州尚仕工贸有限公司、卢建勇、黄晨:本院受理原告陈水妙与被告你们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12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们连带支付货款1650000元及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3894号

  郏宣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吉港村吉港6组28号):原告范勇善与被告李远中、郏宣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俞朝玉独任审判。本案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仙居法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1-10 2 2022年11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