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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10日

  (2022)浙0106民初7089号

  杭州立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969号

  项琴仙: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7969号原告许维维与被告项琴仙、陈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8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324号

  蔡平儿:本院受理原告钱国英与被告蔡平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钱国英与被告蔡平儿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蔡平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944号

  谢志会、王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周永耿、周传法与谢志会、王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359号

  俞旭熔:本院受理原告刘杨与俞旭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8日15: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558号

  杭州乾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金銮与杭州乾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768号

  浙江融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工业园区文昌阁路98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桐庐宏远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融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浙江融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91916.08元,并从2022年8月30日起按LPR同期贷款利息年化3.65%的1.5倍支付原告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21日为1907.32元,后续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浙江融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650元;3.被告浙江融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730号

  姚建林(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沈家五组):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国平诉被告姚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姚建林支付原告货款4198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姚建林承担公告费650元;3.被告姚建林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004号

  宁波天银服装面辅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奥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银服装面辅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3701号

  邓杰:本院受理原告宋伟伟与被告邓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8850元(该利息从2013年12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止共计105个月按3.7%的四倍计算),2022年9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8%另行计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终4070号

  贵州欣恒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欣恒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2)浙02民终4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4元,由上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33号

  南通御鹿地毯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玖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御鹿地毯制造有限公司、虞锋、周凯、陈立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798号

  陈金喜(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5****3159):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浚诉被告陈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和当初约定好的利息1364.4元(利息暂算2022年5月15日止),及到期未归所有费用产生的新利息费用;二、诉讼以及其他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150号

  胡仔文(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95****691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诉被告胡仔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151号

  胡仔文(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95****691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诉被告胡仔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2775号

  上海岁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新新测绘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秀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海生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岁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新新测绘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6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宁波新新测绘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733号

  殷番(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98***053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殷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对原告保险金损失22200元进行赔偿;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2993号

  袁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永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浙0205民初29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证据材料、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267号

  王德心: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易恋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德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易恋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宁波易恋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7元,由王德心承担1881元,由宁波易恋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226元。公告费650元,由王德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4968号

  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极动精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6X0、91330206MA****kuOR):本院受理原告智云众(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极动精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另有(2022)浙0206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未出资的90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宁波极动精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5原告智云众(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广告费1531977.74元及利息(以1507274.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8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967元,由被告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智云众(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186号

  陈久涛:本院受理原告穆昌书与被告陈久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陈久涛支付原告穆昌书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725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256号

  无锡佳辉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宣德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佳辉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原、被告劳务外包合同解除;二、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费用共计258446元;三、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未支付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导致其工作人员实施过激行为导致原告作业中断的违约金50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624号

  宁波居家印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何思意(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1****1116):本院审理原告赵川与被告宁波居家印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何思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赵川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装修款29966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5月15日起按照每日50元人民币至本款项完全履行日止;三、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190号

  汤辉要(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2****331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一鹏蔬果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辉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11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241号

  徐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桃荣与被告徐建国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李桃荣诉请要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徐艺昕归被告直接抚养;3、依法判决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月5日14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169号

  祝加强: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洲与被告祝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张海洲的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23777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609号

  李小燕、欧翠、苏合康、赵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石开勇、李小燕、欧翠、苏合康、罗小玲、赵勇、高宇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2)浙0211民初2609裁定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李小燕立即向原告归还代偿款64711.93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8日,之后利息以64711.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李小燕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236元;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67947.93元;三、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第一项对被告李小燕提供的抵押物桂AG0X12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请求判令被告欧翠立即向原告归还代偿款26913.23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之后利息以26913.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请求判令被告欧翠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346元;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28259.23元;六、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欧翠提供的抵押物贵GQC138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七、请求判令被告苏合康立即向原告归还代偿款47141.7元(之后利息按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其实际偿清之日止);八、请求判令被告苏合康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2357元;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49498.7元;九、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对被告苏合康提供的抵押物桂AB6R76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十、请求判令被告赵勇立即向原告归还代偿款89939.7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之后利息以89939.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十一、请求判令被告赵勇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4497元;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94436.72元;十二、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对被告赵勇提供的抵押物贵EUM865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十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1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549号

  陈宁波:原告顾维超与被告陈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1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073号

  陈春建(公民身份号码:330225*********278)、杜晓(公民身份号码:513701*********315)、岳水平(公民身份号码:513701*********65X):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家明与被告陈春建、杜晓、岳水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450号

  张四明:本院受理原告刘亚松与被告张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45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4395号

  文仁宝:本院受理原告李贇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6日14:00在本院西店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222号

  彭思铭:本院受理原告王光全、徐艳与被告彭思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思铭归还原告王光全、徐艳借款66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20元,由被告彭思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260号

  郭怀: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车商支公司与被告郭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怀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车商支公司赔偿金551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被告郭怀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特129号

  本院受理黄承红申请宣告黄达元死亡一案,申请人黄承红称:黄达元,男,193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阳明街道山后新村1幢207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3001020013,于2007年8月失踪。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1年。希望黄达元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187号

  曾祥彬:本院受理原告岑忠意诉被告曾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曾祥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岑忠意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曾祥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曾祥彬负担,因岑忠意已预交,故曾祥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岑忠意。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278号之一

  王周勤:本院受理原告钱春兰与被告王周勤、刘华、刘剑、刘胜芬、金文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周勤、刘华、刘剑、刘胜芬、金文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春兰服务费25700元及利息损失(以257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3元,由被告王周勤、刘华、刘剑、金文军、刘胜芬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周勤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11-10 2 2022年11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