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11日

  (2022)浙0281民初924号

  宋恩成(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90****261X):余姚市麦迪皮草厂与宋恩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有关裁判文书。判决如下:被告宋恩成支付原告余姚市麦迪皮草厂货款5495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宋恩成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841号

  阙庆湖:本院受理原告孙青女诉被告阙庆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即时支付钢材款71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月5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185号

  冯关新: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吉达盈利聚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关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1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冯关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吉达盈利聚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71528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1715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1元,由被告冯关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13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28元,由被告冯关新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2028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561号

  江西溢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溢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江西溢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飞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7836.91元,并赔偿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77836.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3年1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030号

  李连昌:本院受理原告林国聪诉被告李连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0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连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林国聪货款739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损失155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01元,由被告李连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897号

  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苏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宝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顶能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保琴保温材料建材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7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苏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宝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顶能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保琴保温材料建材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317891.50元及以汇票本金317891.5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5567号

  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鑫晟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巨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微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鑫晟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巨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上诉人海南微城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诉请:1.一审法院判决判项中的利息计算标准改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450号

  竺军松(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30505601X):本院受理原告姚玲玲与被告竺军松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5764号

  姜仕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彩云诉被告姜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04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姜仕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彩云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姜仕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753号之一

  王周勤、刘胜芬:本院受理原告毛秀秀与被告王周勤、刘华、刘剑、金文军、刘胜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周勤、刘华、刘剑、金文军、刘胜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毛秀秀服务费31122元及利息损失(以31122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秀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8元,由被告王周勤、刘华、刘剑、金文军、刘胜芬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周勤、刘胜芬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753号

  肖翠华、涂俊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佰靓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们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5637号

  孔焱、孔彐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孔焱、孔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2970号

  曹建军:本院受理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曹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29773.21元;2、案件受理费5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04元,由被告曹建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4461号

  潘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亮、潘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潘萍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510号

  黄水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存勇与被告黄水林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存勇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被告黄水林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095号

  茅华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振惠与被告茅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茅华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振惠货款16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60元,由被告茅华泉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808号

  陆雄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占新与被告陆雄良、金伟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陆雄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占新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金伟对被告陆雄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金伟对本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担保范围内向被告陆雄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10元,由被告陆雄良、金伟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534号

  张小良、湖州练市鑫扬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子妹与被告张小良、湖州练市鑫扬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州练市鑫扬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子妹货款236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子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50元,由被告湖州练市鑫扬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026号

  潘仙亭:原告吕晓晓诉被告潘仙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02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仙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潘仙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9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诉讼费用2180元,由被告潘仙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3077号

  刘超: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麒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307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刘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76号

  东阳市郁都装饰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郁都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郁都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郁都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310,联系电话:王璐媛18329192595)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6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42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988号

  王生:原告黄小清与被告王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小清人民币114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789号

  郑高俊:原告张新冲与被告郑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高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新冲借款245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22破12号之一

  2020年7月3日,本院根据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二案。查明,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386户,确认债权总额为165032207.57元。截至目前,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经变价、处置为7490424.39元。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裁定宣告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2696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寻味食品商行:本院受理的原告三门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寻味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结。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裁定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浙1023民初26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81执清18号

  本院根据黄金友的申请于2022年11月3日裁定受理黄金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11月8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担任黄金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黄金友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12日前向黄金友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阳光路天地商务楼5层501、502,联系人:翁小毅(15990797788)、诸葛诺曼(1380680620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黄金友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5日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黄金友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1月2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应为“(2022)浙1004民初5219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1-11 2 2022年11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