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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14日

  (2022)浙0784民初4129号  钱国宝(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后钱村后浅琴溪北路11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2093617):原告应高扬与被告钱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1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浙0784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高扬撤回对被告徐惠珍的起诉。判令如下:由被告钱国宝归还原告应高扬借款16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9月14日止;以16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止,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钱国宝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4740元,由被告钱国宝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破24号

  本院根据浦江县万家水晶加工园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浦江县万家水晶加工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水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9日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万家水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1月2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万家水晶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二楼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何攀毅1595796167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万家水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万家水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758号  浦江逍遥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俞联盛、李奕姿:本院受理原告莫全光、朱美菊与被告浦江逍遥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俞联盛、李奕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8000元以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3511.53元,以上款项共计71511.53元。2、依法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3306号  徐立军、王翡翡:本院受理原告余利刚与被告徐立军、王翡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立军、王翡翡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1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00元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20000元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500元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2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立军、王翡翡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合计75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盛婉丽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876号  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龙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2714.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644214.97元自2020年9月17日起,88500元自2021年9月17日起均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龙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031号  梁国芬:本院受理原告余建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57000元及其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3256号  陈琼美:本院受理原告程雪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25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971号  叶霄鹏(身份证号码:3310811989****3716):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德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霄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永德借款人民币3985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叶霄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4878号  叶英:本院受理原告尚亨玉与被告你、王建伟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王建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尚亨玉货款人民币400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60元,由被告你、王建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1民初2171号  朱长兵(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廊二村1-30):本院受理原告赵双军诉被告朱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长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双军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13号

  本院根据陈绍亮的申请,于2022年9月29日裁定受理缙云县三禾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25日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为缙云县三禾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缙云县三禾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三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丁柔之、曾伟梅;联系电话:15905889366、

  1366656070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缙云县三禾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缙云县三禾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7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9月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2399号,判决内容被告承担费用应为“本案受理费11800,公告费560元,合计12360元”,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1-14 2 2022年11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