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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18日

  (2022)浙01民再62号  杭州凯仕莱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闫中良与被申请人於积宏、杭州凯仕莱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民申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831号  包永潮:本院受理原告包滢新与被告包永潮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5596号  黄旺庆: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5596号原告杭州博才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7472号  杭州建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洋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7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346号  王保军、李倩娜、唐山鑫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租金137294.08元;被告王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以未付租金为基准,计算至2022年3月1日止的违约金3618.55元及以未付租金为基准,自2022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被告王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租赁物留置价款100元;被告王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被告李倩娜对被告王保军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唐山鑫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鼎安弘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架号分别为:LGGG4DY33KL619351、LA996RZC4K0DAH581)以其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唐山鑫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对此负有协助义务;驳回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1元,由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王保军、李倩娜负担3239元。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4756号  舒航超:本院受理原告朱礼亮诉被告舒航超、浙江万才物流有限公司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变更诉讼请求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9时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3991号  王强(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深里村)、闻杰(杭州富阳区常安镇横溪村):本院受理原告汪伟诉被告王强、富阳永安高山农庄、李军飞、富阳市欧利纸制品有限公司、倪柏富、陈卫国、闻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强支付原告汪伟代偿款1313501.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富阳永安高山农庄、李军飞、富阳市欧利纸制品有限公司、倪柏富、陈卫国、闻杰就上述第一项所确定债权中被告王强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九分之一(计人民币145944.7元)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22元,由被告王强、富阳永安高山农庄、李军飞、富阳市欧利纸制品有限公司、倪柏富、陈卫国、闻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2761号  王国疆(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舒家村三组外陈家17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关星与被告王国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国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关星归还借款2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国疆负担。原告王关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王国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3027号  王益龙、饶剑仙:原告杭州浙牧饲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8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益龙、饶剑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浙牧饲料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2022)浙0182民初2940号  江小老:原告邹跃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8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小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邹跃平归还借款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2022)浙0127民初2671号  江锋:本院受理鲁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7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新02破15号  本院受理的新兴发展(宁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新兴发展(宁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新兴发展(宁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破产,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破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宣告新兴发展(宁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终4241号  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诚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州丰炫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诚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22)浙02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32元,由上诉人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5破15号  本院根据龙建高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江北涌泉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涌泉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涌泉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服务中心A座10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钱瀚东;联系电话:13738812720,0574-8637297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涌泉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涌泉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涌泉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383号  杨国进(公民身份号码:332621****9317)、董冬青(公民身份号码:332621****890X):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秀宝诉被告杨国进、董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8268号  张灿(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8****4610):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江南诉被告张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9215号  刘磊(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3****9013):原告周金明与被告刘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420号  杨祁平(3306251961****0013)、杭州敏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聚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祁平、杭州敏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9日14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10266号  张建华、戴新强(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89****001X、3622321980****0418):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芳芳诉被告张建华、戴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2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10147号  刘夏宁(公民身份号码2203031992****3823):本院受理原告庞安其诉被告刘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01月13日上午09:30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7070号  徐素云(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80****7804):原告孙长记与被告朱纪法、徐素云、徐家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9087号  林良豹(3303231970****5319):陈菊梅与林良豹与朱利国、朱利萍、朱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2月08日上午9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5815号  曹如镜(公民身份号码:3210201970****3919):原告褚鹏飞与被告曹如镜、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162号  童利平:本院受理原告郑宏飞与被告童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116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童利平返还原告郑宏飞借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1083号  程朋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虎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朋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778号  邵珠梅:原告王耀与被告邵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邵珠梅返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167434元、支付利息1259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1163号  童利平:本院受理原告郑宏飞与被告童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1163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童利平给付原告郑宏飞价款26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64号  本院根据赵璐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威迩迈点家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威迩迈点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威迩迈点家居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蔡律师,13777093614),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威迩迈点家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因疫情管控原因,将另行通知采用网络等开会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66号  本院根据胡洁、潘敏敏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日裁定受理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26日前,向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B1幢8楼,联系人:李律师,电话:135674366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1月5日09时00分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微信小程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6684号  赵利聪(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1****062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小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12800元,并支付延迟罚金按同期LPR四倍计算从2022年5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6714号  黄勇(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3****46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租金50869.39元并支付违约金5086元,以上合计金额为55955.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4184号  车征英(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5****0984)、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招弟与被告车征英、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陶招弟损失4791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陶招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车征英、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公告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北仑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342号  张全余(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4****64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伦司保险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全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全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伦司保险箱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全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359号  武汉铭润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XD8GXM)、侯艾民(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70****3756):本院受理宁波峰宇燃料有限公司与武汉铭润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侯艾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1565号  赵王春(3601221986****5711):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赵王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11-18 2 2022年11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