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失效借条打官司,不是想撤诉就能撤
通讯员 赵方
本报讯 “法官,被告早就还清我借款了,我打官司是开玩笑的,被告也同意我撤诉,我现在想向法院申请撤诉。”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的一名原告这样告诉法官。然而,隐瞒还款事实,利用未归还的借条进行诉讼,最后试图撤诉,这样就没事了吗?
2005年1月,梁某向朋友黄某某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近日,黄某某以梁某久未还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而经乐清法院查明,梁某早在2005年年底前就已偿还1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事后,黄某某主动承认其虚假陈述,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及悔过书、检讨书。
乐清法院认为,虽然黄某某在判决前对还款事实予以承认并申请撤回起诉,未造成法院误判,但其虚假陈述行为一方面严重违背了社会诚信,另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故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并予以司法处罚3万元。黄某某于当日缴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