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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23日

  (2022)浙0105执179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2月15日10时至2022年12月16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徐梦浙持有杭州一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32%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5执2500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2月11日10时至2022年12月12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杭州新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桐庐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60万股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4452号

  杭州七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京西融创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632号

  杭州邸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百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邸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1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181号

  杭州顶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陈连升、浙江火种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众芯鑫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顶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陈连升、浙江火种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318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4718号

  王利亚: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国祥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利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国祥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陈国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904号

  徐良平(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路1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良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良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87553.92元;二、判令被告徐良平向原告支付尚欠保费6238.48元(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9月13日:2448.01元/月÷31日×79日=6238.4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标的合计93792.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2996号之一

  诸玉妹(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38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未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被告诸玉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偿款66690.34元;被告诸玉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尚欠保险费6959.99元;被告诸玉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诸玉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457号

  李杰(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68****3777):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廷高与被告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审判人员变更通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161号

  邓绍良(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3****157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邓绍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01月16日10: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508号

  深圳市川鸿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静瑜等217人诉被告深圳市川鸿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卡余额共计340804元整;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余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524号

  刘子兵(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70****201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刘子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子兵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代偿款损失17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刘子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2987号

  陈继双:本院受理原告杨苏百与被告陈继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被告陈继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苏百欠款7706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欠款项770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被告陈继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2955号

  盛志朋:本院受理原告林康祥、陈金芬与被告盛志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3876号

  苗静静(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88****0565)、叶燕军(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87****604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帅帅、苗静静、叶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补充证据副本、被告叶帅帅提供证据、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叶帅帅、苗静静、叶燕军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转让款2218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642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爱梯物联网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新建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爱梯物联网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回购股权价款200000元;2.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回购股权溢价价款18250元;3.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12003.33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4.被告三对被告二应清偿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222号

  潘金章:本院受理原告杨俊与被告潘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杨俊诉请要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44.99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支付宝花呗日利率0.05%计算。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朝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月9日14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954号

  范明利:本院受理原告高芝田与被告范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2)浙0211民初2954裁定书。原告高芝田的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1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338号

  王傲:原告刘婷婷与被告王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1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515号

  程维:本院受理原告刘士龙与被告程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8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884号

  黄利达、黄利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建宇与被告黄利达、黄利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668号

  雷明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夕瑶与被告雷明东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228号

  曾峰: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228号

  方媛: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228号

  黄贞: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7431号

  李自祥、查红昌、张爱华、林英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树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你们追收术缴出资纠纷一案,因被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09时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3489号

  黄得松: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泽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3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黄得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蒋泽波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0%)计算的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25元,由被告黄得松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051号

  重庆市金晟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冠鑫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晟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该款自2022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894号

  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三亚庆华圳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君禹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7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三亚庆华圳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台州市君禹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94758.93元及以汇票本金194758.9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798号

  刘丽凤: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春明制衣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079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6904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6690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30日14时30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460号

  中山市港韵电机有限公司、李社谦: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博环轴承厂与被告中山市港韵电机有限公司、李社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46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山市港韵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博环轴承厂货款3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李社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699号

  陈昌秀: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应召与被告陈昌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蒙应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陈昌秀支付原告蒙应召因事故损失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154.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1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811号

  张银华: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秋诉被告张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人民币4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红伟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872号

  陈俭龙: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宗汉慈盛食品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7027号

  徐君:本院受理原告杭渭河与被告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破215号

  2022年11月10日,本院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龙化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10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龙化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月8日前,向浙江龙化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联系人:金璐婷0577-88996875,王叶苗1585884596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龙化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龙化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月10日14时30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二法庭(南浦路399号恒丰银行边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龙化塑料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999号

  金华捷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文灿与被告金华捷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102民初13583号

  张钧健、朱彬、张柳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张钧健、朱彬、张柳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2民初13583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金融智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217号

  李林杰:本院受理原告刘小艳与被告李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2)浙0211民初3217裁定书。原告刘小艳的诉请:判令被告马上还清所欠借款共计16000元整。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1月3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7598号

  秦陈铭: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清与被告秦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8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2-11-23 2 2022年11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