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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用刺网捕鱼 不仅仅获罪

  通讯员 包茜茜 

  本报讯 近日,三门县检察院提起的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附带民事部分在三门县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某自愿支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54400元。

  6月21日,周某某雇佣毛某某等人驾驶“三无”玻璃钢渔船,开船至浦坝港洞港扩塘山海域使用刺网捕鱼。次日凌晨,周某某等人返回时被查获,现场查扣以鳓鱼为主的水产品170公斤、渔网50顶、玻璃钢渔船1艘。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涉案网具属于禁用渔具,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费用为54400元。

  三门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造成海洋资源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周某某自愿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6 禁渔期用刺网捕鱼 不仅仅获罪 2022-11-24 2 2022年11月2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