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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24日

  (2022)浙0106民初2441号

  杭州胜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包慧颖就(2022)浙0106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205号

  陈爱玉:本院受理原告景素郎与被告陈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101号

  杭州目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安鸿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目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719号

  杭州星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光起、吴国英、程爱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星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光起、吴国英、程爱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47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杭州星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光起、吴国英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171347.41元、留购款1元并赔偿损失(违约金以171347.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1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程爱花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在诉请范围内对抵押物(车辆1: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浙A8T083,车架号:LZGJL4Y46HX144786,发动机号:3117K052838;车辆2: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浙A2T985,车架号:LZGJL4Y44HX144785,发动机号:3117L053697)拍卖、变卖、折价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90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5744号

  曹慧霞:本院受理原告黄毅诉被告曹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399号

  方子权:本院受理原告季爱娟诉被告方子权、涂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涂宇兰归还原告季爱娟借款5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0.6%自2020年4月1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季爱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95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涂宇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410号

  方子权:本院受理原告季爱娟诉被告方子权、涂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方子权归还原告季爱娟借款82340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9月8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203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子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784号

  傅国军: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孙伟峰诉被告傅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132号

  刘忠孝:本院受理原告桐庐祥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801号

  李晨波(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96****8112)、山西聚信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英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晨波、山西聚信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聚信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宁波英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押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英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宁波英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山西聚信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山西聚信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4035号

  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鄞州新河洛菲家具经营部诉被告宁波秀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4035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523号

  郑银锋(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9****511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郑银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银锋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代偿款损失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郑银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056号

  宁波展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郭仁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岭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展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郭仁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浙0205民初405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634号

  丁松波:本院受理原告史可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5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582号

  刘洪(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2****1514):本院受理原告赵辉与被告刘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挖机费9655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14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097号

  张世秋(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81****2572):本院受理原告姚词忠与被告张世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0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词忠撤回对被告张世秋的起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516号

  高长来(4128241978****2518)、姚丽敏(4128211983****2648):本院受理原告高俊玲与被告高长来、姚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另有(2022)浙0206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长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高俊玲借款6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高长来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高长来负担,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高俊玲;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232号

  王振礼(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5****021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王振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6100元、利息9304.73元、罚息45859.53元,暂合计为201264.26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2年2月17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413号

  卢志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8****4054):本院受理原告叶文娟与被告卢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志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叶文娟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借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至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的违约金。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350元,由被告卢志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113号

  王丽: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13113号原告吴新良与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2月7日14时3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711号

  国商惠众(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第一分公司、惠众(山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周孝华诉被告国商惠众(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第一分公司、惠众(山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471号

  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平行线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587号

  青岛蔚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平行线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蔚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180号

  宁波熠帆怀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上海熠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邵升恒与被告宁波熠帆怀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熠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6138号

  广州鑫恒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甫友与被告广州鑫恒电器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082号

  臧定平(身份证号:3623301974****3750):原告王坚定与被告臧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臧定平即时支付尚欠材料款52700元,并承担代理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1日9:00在余姚法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629号之一

  杨斌(51062219670918693X):本院受理原告何刚诉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杨斌归还原告何刚借款本金195200元,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41919.77元,并支付以195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驳回原告何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66元,由原告何刚负担1609元,由被告杨斌负担48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080号

  苏州宇新成建筑营造有限公司:原告李学雷与被告苏州宇新成建筑营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宇新成建筑营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学雷劳务费11293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5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苏州宇新成建筑营造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574号

  朱湖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3****3035):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朱湖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6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400号

  胡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浩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之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75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5579号

  太原市福顺旺运输有限公司、太原恒汇信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轩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元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福顺旺运输有限公司、太原恒汇信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轩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5579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裁定主文:准许原告湖北元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原恒汇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福顺旺运输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轩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北元彦建材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190号

  芜湖光佑光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RLAAP53)、俞小地(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2****6491)、汪洪金(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9****6597):本院受理宁波市恒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光佑光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俞小地、汪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938号

  郦海光(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6****355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豪赫蒂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郦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4627号

  曾金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嘉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773号

  刘德柱,彭文,王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岙支行与被告刘德柱,彭文,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949号

  肉先古力·吐尔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肉先古力·吐尔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945号

  王方明、何芳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卓佳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王方明、何芳芳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疫情防控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547号

  湖州展鸿纺织有限公司、陆升建、车慧其: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双盈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展鸿纺织有限公司、陆升建、车慧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原告主张你们支付染料货款370856元及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630号

  浙江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豪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浩平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2435298.46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35298.4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每月2%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2-11-24 2 2022年11月2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