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拒不到庭 案被撤人受罚
通讯员 慕煊
本报讯 原告起诉要求还款,可被告却说,自己根本就不认识原告,借条也不是跟原告签的。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原告因拒不到庭,最终被法院依法处罚。
3月26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偿还借款。王某诉称许某向其借款现金2万元,但到期分文未还,且失去联系。为佐证自身主张,王某向法院提供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且有许某的签字捺印。
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表示,借条是其与案外人章某签订,自己与王某素昧平生,不了解王某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此借条。此外,借款并非王某所称的现金支付,而是章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自己已归还了15600元,借还款均有微信转账记录证明。
而后,王某承认自己是在案外人章某的介绍下放款,但否认许某已部分清偿借款。由于原、被告争议较大且涉嫌虚假诉讼,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但经法院传唤,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关键证据借条上并未写明债权人,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许某向其借款。同时查明,许某与章某之间确有相同金额的借款往来,许某已偿还部分借款。王某经传唤仍拒不到庭,为法院查清事实设置障碍,其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鉴于王某的行为已妨碍正常司法秩序,平阳县法院对其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