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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25日

  (2022)浙0106民初1885号

  赵晓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深国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121号

  虞愚东:本院受理原告来玲玲诉被告虞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794、3795、3796号

  刘超(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凤川街道凤川大道277号美庐新城2幢1单元1204室):原告吴德华、王春艳、魏文韬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吴德华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刘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7627.43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按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春艳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刘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2年7月10日起按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魏文韬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刘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按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江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初269号

  珠海富晟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茂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富晟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635号

  胡圣勇(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9****5719):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海建诉被告胡圣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海建支付6800元及自2020年6月1日起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清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胡圣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264号

  李晋(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4****071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李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李晋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3360元;2.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2744号

  王品珍、杭州盈凡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利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品珍、杭州盈凡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宁波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盈凡科技有限公司在认缴未出资的24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1)浙0291民初17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人宁波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宁波市利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款项(具体为安装维护费350400元、律师费18520元、保全申请费2272元、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504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1.5倍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711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王品珍在认缴未出资的6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1)浙0291民初17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人宁波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宁波市利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款项(具体为安装维护费350400元、律师费18520元、保全申请费2272元、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504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1.5倍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711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一、二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盈凡科技有限公司、王品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4147号

  陈伟文(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4****279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陈伟文、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夏明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文应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82584.38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陈伟文应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129元;三、若被告陈伟文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履行,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就被告陈伟文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FV3A28K6C3056399,车牌号:粤YFG234)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陈伟文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82584.38元在41292.19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对41292.19元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夏明生就被告陈伟文所负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项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968元,由被告陈伟文、夏明生共同负担,被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98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778号

  贵州中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连鑫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浙江金连鑫能源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贵州中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人民币1428806.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0487.76元(该利息已从2022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此后至判决履行日止的利息继续按LPR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2.要求被告黄海对被告贵州中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归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王枫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821号

  张彩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彩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006号

  任园园:原告施依与被告任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8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6178号

  周金平、罗朝军、邓洪良、郑天赐、刘云龙、刘云山、兰凤梅、蒙炳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212民初6178号之一民事判决书、(2022)浙0212民初6178号之二民事判决书、(2022)浙0212民初6178号之三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305号

  陈官金、罗丹:原告泮娇芬与被告陈官金、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93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432号

  杨巨龙、杨伶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巨龙、杨伶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10: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426号

  涂明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涂明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10: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184号

  张盼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盼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10: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739号

  夏伟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伟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9: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108号

  薛宜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潘火应彩标识标牌厂与被告薛宜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454号

  易林:原告王杰与被告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8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3643号

  徐洪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海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3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徐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夏海萍借款人民币303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的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84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95元,由被告徐洪军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6535号

  杭州佰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苕溪村1幢第三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AYQC29R):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时召全、杭州佰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你住所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若你收悉本公告请到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时召全、杭州佰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97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267号

  胡春林(3601231987****0939):本院受理原告闫波全与被告胡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浙0281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胡春林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闫波全货款32113元。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0元,由被告胡春林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390号

  邱鹤翔: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正杰塑料五金厂与邱鹤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00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合计74211.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268号

  李兵(4331271987****621X):本院受理原告余姚邦尔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浙0281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李兵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姚邦尔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费用5323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兵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724号

  赵银龙(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52****3012):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赵银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银龙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2207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银龙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480号

  金向东: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挺仔服装厂与被告金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4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匡堰挺仔服装厂货款116000元并赔偿该款从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被告金向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11049号

  和田县融和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陈庆克鞋料店与被告和田县融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11080号

  和田县融和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叶嫣鞋料店与被告和田县融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8575号

  黄来芬: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4269号

  任以肯:本院审理原告姚建菲诉被告任以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46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868号永泰广场五楼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电话:严律师18667376877)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

  本院定于2023年1月6日14:30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7833号

  陈一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一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78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陈一军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330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项璐,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0分至10时0分在本院第5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40号

  本院根据孙裕锡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金华大江衡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大江衡器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大江衡器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金华大江衡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3号楼5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16798343、1735715656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大江衡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大江衡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大江衡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月6日16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852号

  武义鑫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颜鑫:本院受理原告洪苏青与被告武义鑫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武义鑫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颜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美华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7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武义鑫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颜鑫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997号

  项德:本院受理原告赵伟东与被告项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项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伟东借款14500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850元,由被告项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11-25 2 2022年11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