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新闻

儿子一家鸠占鹊巢, 逼得七旬父母住进养老院

法院:这是非法侵占!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陈莹 

  本报讯 儿子一家三口以照顾老人为由住在父母家不肯搬走,导致七旬父母只能暂居养老院,后来不得已诉至法院要求儿子一家搬离。近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当庭判决儿子一家返还父母房屋。

  郭某夫妇均已年过七旬,老两口有一个儿子郭某华。2005年,郭某夫妇与儿子一家签订一份《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约定拆迁安置的3套房屋,1套归郭某夫妇,2套归儿子郭某华。随后,郭某华将其中1套出售,留下1套供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生活。而郭某夫妇也将分得的房屋出售后,重新购置并搬进了更适合养老的一套住宅。

  今年4月的一天,儿媳未经郭某夫妇同意擅自搬入老人房屋居住,次日儿子郭某华以照顾老人为由和孙子一同强行入住。郭某夫妇多次要求儿子一家搬离该房屋均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调解无果,郭某夫妇不堪其扰,搬离涉案房屋暂居养老院。一段时间后,郭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郭某华返还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并赔偿占有使用费和两人居住养老院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郭某夫妇所有,他们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郭某华一家三人未经郭某夫妇同意擅自搬入涉案房屋,经报警仍无法让其搬离,郭某夫妇不堪其扰而搬出并入住养老院。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且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郭某夫妇主张返还和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接到郭某夫妇的起诉状后,只剩郭某华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故法院判决郭某华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郭某夫妇,并赔偿占有使用费。判决作出后,法院加强释法明理,郭某华及时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虽新设了居住权制度,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但本案中,郭某夫妇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郭某华一家想享有居住权,必须基于其父母的自愿,不能基于为照顾父母共同居住等理由,从而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另外,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本案中,郭某华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本该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却擅自搬入涉案房屋迫使郭某夫妇“老无所居”,这种“强行啃老”的行为,与“家风条款”的精神是相违背的,也是被法律所否定的。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3 儿子一家鸠占鹊巢, 逼得七旬父母住进养老院 2022-11-28 2 2022年11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