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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28日

  (2022)浙1181破10号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根据丽水市同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31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2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线上申报方式

  债权人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选择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手机端通过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申报入口”进行登录;或电脑端通过链接“https://zqr.poyitong.com”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进行申报,本案的案件识别码是:113762。

  (二)线下申报方式

  如线上申报确有困难者,可携带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人办公现场进行线下申报。

  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三)邮寄申报方式

  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4日9时3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人民法院五楼大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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