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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前车司机肇事犯罪 后车司机也构成共犯?

  有读者问:

  我丈夫与素不相识的刘某发生口角后,见刘某驾车离去,当即驾车追撵。刘某见状,在市区高速狂奔。5分钟后,刘某因车速过快车辆失控,导致小车冲向人行道,造成两名行人当场死亡。近日,我丈夫与刘某均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判处刑罚。

  请问:我丈夫与刘某属对立双方,事先根本没有共同犯意联络,怎么会构成共犯?

  本报作答: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对共同犯罪的发生具有共同的、一致的故意,至少二人以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与之对应,本案中:一方面,你丈夫与刘某在犯罪过程中形成了默示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可以在实施犯罪之前通过预谋、商议等明示方式形成,也可以在犯罪过程中通过经验、习惯等默示方式形成,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希望”即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共同犯罪人所求;“放任”要求共同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理解,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态度。

  尽管你丈夫和刘某对立,甚至互不相识,事先不可能有过意思联络,但你丈夫明知自己驾车追撵的行为不仅可能会给刘某造成心理恐慌,影响其正常驾驶,更有可能对不特定的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危害,却我行我素,意味着其对自己及刘某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刘某发现被你丈夫追撵后,超速竞驶,对潜在危害主观上也持放任态度。即双方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心态是共同的,形成了默示的共同犯意。如果没有你丈夫追撵,刘某也不会为了摆脱而高速驾驶。

  另一方面,你丈夫与刘某实施了相同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你丈夫与刘某高速追逐竞驶,客观上也造成了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双方的行为方式相同,互为因果,侵犯的法益亦相同,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了危害。

  (颜梅生)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6 前车司机肇事犯罪 后车司机也构成共犯? 2022-11-29 2 2022年11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