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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29日

  (2022)浙0106民初9416号  杭州华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洪仁诉你方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417号

  浙江中浩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洪仁诉你方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2696号  杭州六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佳:本院受理吴佳莹诉你们与高月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106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7594号  杨成武:本院受理原告廖志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963号

  峻鸣(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岩:本院审理原告陈芳华与张岩、峻鸣(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芳华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证据副本等材料[案号:(2022)浙0108民初196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证据副本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2052号  峻鸣(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岩:本院审理原告徐鑫与张岩、峻鸣(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鑫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证据副本等材料[案号:(2022)浙0108民初205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证据副本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885号

  邱怡君:本院受理原告虞中雷诉被告邱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4987号  陶情:本院受理原告郑彩霞诉被告陶情、杭州好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3年1月17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093号  徐成卫: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枫盛电器有限公司与徐成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63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3.7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117号  浙江惠途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安聚融合(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店大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周建锋:本院受理原告戴生德、张在刚、舒省珍诉被告浙江惠途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安聚融合(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店大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建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浙0205民初41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8639号  董大劝: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艾才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大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破3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东阳市觅出织带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立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为宁波立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宁波立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宁波立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8楼806室;邮编:315040;联系人:董禹秉;电话:1572680147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立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立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3年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网络平台在线方式与线下方式相结合在本院第  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执异256号  史建平:本院在执行宁波轮动方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史建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2)浙0212执异2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西藏方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2020)浙0212执393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2757号  余启德:原告屈瑞福诉余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2231号  沈少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可颖诉被告沈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033号  营口仕航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集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仕航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营口仕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集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用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营口仕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565号  罗孝举:原告兰兴云与被告罗孝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罗孝举返还原告兰兴云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孝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3106号  段渊渊:本院受理原告文吴旭冬与被告段渊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吴旭冬的诉请要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3579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3586号  李光跃: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新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李光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宁波新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移动板房及床位款13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7元,由李光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公告费650元,由李光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宁波新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3162号  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山东滨州龙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山东滨州龙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22)浙028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利息的判决(暂计金额为2000元)及第二项,改判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上诉人山东滨州龙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第一、二审的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025号  卢云天: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央与被告卢云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卢云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徐国央借款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134号

  新乡市乾鸿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周锡凯(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97****261X):本院受理原告史明珠与被告新乡市乾鸿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周锡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浙0281民6134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史明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明珠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135号

  江苏新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木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日支付原告拖欠的到期货款166 915元、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95 380元,合计262 2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3年2月2日上午8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5806号  北京先森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北里42号楼-1至1层2至3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7EER4J):本院受理原告象山阿念文化传媒工作室与被告北京先森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灿烂先森影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先森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象山阿念文化传媒工作室器材租赁费3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此后以3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先森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象山阿念文化传媒工作室为实现案涉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厦门灿烂先森影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厦门灿烂先森影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先森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象山阿念文化传媒工作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6元,减半收取3653元,由被告北京先森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灿烂先森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27破21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根据陈德标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温州多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法定程序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多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1楼,邮编:325000,联系人:徐建斌、金运超(联系电话:13968948058、15381567507)]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6007号  嘉兴西洲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丰达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西洲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830号  徐跃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管金贵与被告徐跃华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6000元;【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万分之五每天(约定利率标准)的利率,自2018号2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本息履行完毕为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6日14时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3908号  汤春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群英与被告汤春祥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2910号  吴雪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华艺、吴雪飞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53元,由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2577号  姚国锋:本院受理的原告谭成勇与被告姚国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姚国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成勇各项损失40718.17元;二、驳回原告谭成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660元,由原告谭成勇负担20元,被告姚国锋负担64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91民初2627号  杜振宇: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2627号原告沈仕坤与被告杜振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250000元(25000元/月,自2021年10月8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7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261.1元(自2021年10月8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7日,按LPR计算,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沪DAP828埃尔法车辆或赔偿车辆及车牌损失人民币990600元(车辆900000元,车牌90600元);以上三项合计金额人民币1244861.1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相关文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措施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112号  冯露: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梦兴建材商行与被告冯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冯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递铺梦兴建材商行货款42732元。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8元,由冯露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556号 

  安吉天荒坪忆罗竹木制品厂、董红平:本院受理原告余明景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余明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息533653.5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53-2号  因金华晟禾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裁定终结金华晟禾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67号  根据债务人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次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一、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重整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徽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4日24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已申报的债权无需再次申报,在重整程序中自动沿用。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申报可以现场或邮寄方式进行。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6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朱律师,联系电话:13566991676;现场接待时间为申报期限内工作日上午9时-12时,下午14时-17时。三、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四、为快速推进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减少全体债权人参加会议支出的成本,且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会权和表决权,提高会议效率,本次债权人定于2022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与书面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当日,请参会人员务必登陆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网络观看会议直播。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11-29 2 2022年11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