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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29日

  (2022)浙0723破33号  本院根据颜晓钢、吕晓翠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22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月13日前,向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鲍律师18857951675,郑律师1373899086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2月8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破34号

  本院根据永康市九极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毅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22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毅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毅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月23日前,向浙江毅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967948000、赖律师1595792565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毅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毅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毅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2月8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抗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2898号  浙江一佳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虞俊郑:本院受理原告胡鹏与被告浙江一佳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虞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浙江一佳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鹏货款人民币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由被告虞俊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一佳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虞俊郑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310号  永康市发奎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青后叶村环村中路2号南侧):本院受理原告潘茂与被告永康市发奎超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永康市发奎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潘茂工作报酬款人民币55000元。如被告永康市发奎超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发奎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5439号  毛冬苟(公民身份证号:33082519711025241X):本院受理原告陈德福与被告毛冬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9850元;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1月16日0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6472号  王翡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翡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472号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翡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业已垫付的保险代偿款75751.17元、应收保险费5922.87元,合计人民币81674.0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本金81674.04元计,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翡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仙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3997号  王听:本院受理原告朱潮生与被告王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加工款人民币10753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2月21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529号  金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鑫诉被告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44元,由原告张鑫负担(已预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52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3326号  夏方缘:本院受理原告杨德华与被告夏方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判令被告按约定银行利率四倍支付相应超时利息;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1月2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5670号,原被告应为“原告叶竹华与被告何寅”,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1-29 2 2022年11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