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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交法庭 人在国外照样罚

  通讯员 高媛萱 

  本报讯 近日,远在国外经商的裴某因在一、二审中多次提交伪造对方当事人签名的证据,妨碍民事诉讼,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罚款5万元。

  借款人裴某为逃避还款,在一审中提交伪造的延期还款协议,载明“借款期限变更为不得超过10年,自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因该条款表述不清,未被一审法院采信,法院一审判决裴某归还本金1019584.85元及利息。

  败诉后,裴某仍不死心,提出上诉,并根据一审的裁判意见,再次提交伪造的延期还款协议,载明“借款期限变更为不得超过10年,延长到2029年4月8日”,幻想以此躲过还款义务。

  接连提交相同证明目的、不断修正内容的证据材料,裴某这些不同寻常的举动引起二审法官的警觉。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裴某两次提交的延期还款协议上出借人签名均系套描摹仿对方当事人潘某笔迹形成。2份延期还款协议均为伪造证据。

  慑于司法权威,裴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从国外转账自动交纳罚款5万元。

  法官提醒,法院对于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将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本案当事人裴某虽身在国外,亦不能逃过处罚。虚假诉讼,虽远必惩!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4 伪造证据交法庭 人在国外照样罚 2022-12-01 2 2022年12月0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