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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1日

  (2022)浙0503民初2803号  蒋国方、锦途智能家居(湖州)有限公司、潘广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简永强与被告蒋国方、锦途智能家居(湖州)有限公司、潘广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3年1月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154号  郑林根:本院受理原告汤志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郑林根支付汤志洪货款17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汤志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0元,由汤志洪负担325元;由郑林根负担8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783号  罗忠明:本院受理原告毛世忠与被告罗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9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按LPR利率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65元);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来燮元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1月16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293号  李文水:本院受理原告吴安潮诉被告李文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文水给付原告吴安潮借款5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李文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7948-1号  杨煜煌: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满堂红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杨煜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酒店住宿及餐饮费共25613元及利息2656.18元(自2020年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付至2022年10月19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磊,定于2023年1月30日10时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9556号  黄黎浩:本院受理原告卢文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95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吕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1月31日上午8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23破39号  本院根据西藏龙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28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月13日前,向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潘律师15905892606,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破36号  本院根据王中平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王中平(1955年10月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环城南路88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并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王中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王中平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王中平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潘律师1590589260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王中平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王中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2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地址: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王中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37号  本院根据魏杰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魏杰(1981年7月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茭道镇上茭道村环镇路29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并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魏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魏杰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魏杰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潘律师1590589260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魏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魏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2月14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地址: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魏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破38号  本院根据柳天红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柳天红(1975年8月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茭道镇蒋马洞村内白金沙东路7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并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柳天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柳天红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柳天红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潘律师1590589260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柳天红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柳天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2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地址: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柳天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41号  本院根据浙江一禾木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了武义景辉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28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武义景辉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景辉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月13日前,向武义景辉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景辉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景辉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景辉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2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10号  应祖洪(住浙江省缙云县三溪乡三溪源村西应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702063512):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卫与被告应祖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应祖洪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保卫车辆维修费22600元、吊车费1470元、评估费780元,合计24850元。二、驳回原告李保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祖洪负担211元,由原告李保卫负担275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主楼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3152号  朱威涛(男,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黄碧村村碧川三碧仙路134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907235314):本院受理原告胡肖琴与被告陈君威、朱威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胡肖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77039.48元(已支付10000元,其中518879.3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胡肖琴;48160.14元直接支付给被告陈君威),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陈君威赔偿原告胡肖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1000元(该款项已支付)。三、驳回原告胡肖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46元,由被告陈君威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894号  黄迅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雷雷与被告黄迅驰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定于2023年2月6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563号  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秋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55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00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4221号  王小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诉你、郑红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红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保险金131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88元,由被告郑红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3086号  徐明雄:本院受理开化新茗家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小额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6569号  丁学红、丁永卫: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6569号原告林宝华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2月5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丁学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0000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本金50000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判令被告丁永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你们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1082破18号  因债务人台州北人力盛机械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4日裁定宣告台州北人力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临海市人民法院(2022)浙1121民初2480号  夏景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夏家山村1号):本院受理原告舒军海诉被告夏景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夏景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舒军海欠款793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舒军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青田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2-01 2 2022年12月0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