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2日
(2022)浙0411民初3094号
许丽珍:本院受理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许丽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代偿款36429.5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被告许丽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代理费2500元;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6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96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823号 叶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海涛与被告叶超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叶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海涛借款本息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860元,由被告叶超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2884号 宋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茂兰与被告宋建华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茂兰交通事故损失188412.69元;二、驳回原告李茂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2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茂兰负担284元,由被告宋建华负担4408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1号之二 因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获法院裁定认可并已进行分配,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终结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裁定终结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146号 范小仙:原告王顺喜与被告范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范小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顺喜归还借款23750元。如果被告范小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顺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王顺喜负担31元(已预交);由被告范小仙负担10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1993号 许杨康:本院受理原告龙通芬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杨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龙通芬代偿款201753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龙通芬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457号
浙江东方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国松与被告武义东方露酒业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广告费446146元、股权23000元,共合计应返还人民币469146元(肆拾陆万玖千壹百肆拾陆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月17日下午2:30,开庭地点在武义县社区矫正中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61号之一 2022年9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胡章木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味上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味上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味上餐饮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味上餐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宣告东阳市味上餐饮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3157号 杭州隆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76号元天科技大楼B座8楼8010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益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隆驰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054号 胡整洁、蔡美荣(均住永康市方岩镇铜坑村华川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7063616、33032919721025164X):原告程小莉与被告胡整洁、蔡美荣、胡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一、由被告胡整洁归还原告程小莉借款本金14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蔡美荣对第一项款项中的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由被告胡卓超对第一项款项中的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项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胡整洁、蔡美荣、胡卓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796元。由被告胡整洁负担(其中2138元由被告蔡美荣共同负担,18237元由被告胡卓超共同负担)。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4295号 谢敏波(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方山村大路洋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302172679):原告李志仁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谢敏波支付原告李志仁货款268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22元,由被告谢敏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246号 陈俊俊:本院受理原告王露与被告陈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露借款本金25500元,并支付利息14319.38元,合计39819.38元;二、驳回原告王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王露负担75元,由被告陈俊俊负担81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俊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842号 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彤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彤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戴彤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05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055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8元,由被告戴彤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968号 付业爽、邓少莉: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付业爽、邓少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由被告付业爽偿还原告衢州市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9619.14元及其利息,其中本金4751.17元自2019年12月29日起、本金44867.97元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衢州市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48元,由被告付业爽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1249号 徐志良:本院受理原告曾雄彬与被告徐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在外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25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徐志良归还曾雄彬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36元,由徐志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4民初2580号 陆百根:本院受理陆其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化县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5161号 应友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应友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应友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84521.25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被告应友岳负担2452元,由原告负担1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522元,由原告负担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6375号 程晨: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63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程晨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程晨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程晨立即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99893.35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暂算至2022年8月25日为人民币9960.19元,自2022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上述金额暂计为109853.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6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51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裁定受理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2)浙0781破申58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