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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

  甲方: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

  地址:湖州市吴兴大道1号吴兴区行政中心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4K149977247

  法定代表人:何晔波

  道场乡: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人民政府

  地址:湖州市杭长南路1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4002564723N

  法定代表人:俞晔虹

  乙方:浙江安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吴兴区道场乡城南工业园区会家山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739Q74

  法定代表人:杨太宗

  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达成修复协议如下:

  一、损害事实

  经公安机关查明,乙方在没有处理废机油资质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2021年7月期间,分4次向沈成兵购买废机油共计17桶,每桶300多斤。主要用于脚手架钢管拆卸过程中使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废机油污染土壤的事实。根据浙江华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华普检测(2021-09)第J213525号,2份土壤样品均检测出石油烃,有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鉴定评估结论

  根据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安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废机油处置区场地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乙方浙江安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资质使用废机油且未做好防护措施的行为造成厂区土壤污染损害费用1.5万元,事务性费用0.5万元(包括司法确认公示费用约0.4万元,调查评估费用0.1万元),合计为2万元(贰万元)。

  三、磋商意见

  2022年10月21日,甲乙双方召开磋商会议,吴兴区人民法院、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道场乡派出所、道场乡人民政府派员参加。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解释了此次废机油污染土壤案件中乙方行为以及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损害量化、估算方法、造成生态损害费用。经过磋商,甲乙双方行成以下磋商意见:

  乙方无资质使用废机油且未做好防护措施造成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价值2万元,主要包含土壤污染损害费用1.5万元,事务性费用0.5万元(包括司法确认公示费用约0.4万元,调查评估费用0.1万元)。

  四、履行方式

  1.乙方通过货币方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2万元赔付道场乡人民政府用于统筹生态损害赔偿修复事宜,本案件发生的事务性费用(司法确认公示费用约0.4万元,调查评估费用0.1万元)由道场乡统一结算,履行赔偿责任期限是2022年10月31日前。

  2.如乙方不按约定时间、约定内容履行的或不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未履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五、其他

  甲乙双方及时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4份,甲乙双方、道场乡和鉴定评估单位各执一份。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

  浙江安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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