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6日
(2022)浙0783破62号之一
2022年9月1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宣告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705号
孙婷娇(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海居委花塘路7号):原告陈高友与被告励辉、孙婷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孙婷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励辉、孙婷娇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高友借款29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励辉、孙婷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84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53084元,由被告励辉、孙婷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92号
叶应权(住浙江省兰溪市柏社乡凌塘村凌塘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809285314):本案受理原告王雄辉与被告叶应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叶应权归还原告王雄辉借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叶应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875号
叶建中: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松与被告叶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460号
陈坚:本院受理原告姚晓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晓红借款3000000元;二、被告陈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晓红利息损失(以2424320.1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晓红律师费损失20000元;四、驳回原告姚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105号
上海度珑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欧隆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8918061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