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6日
(2022)浙0102民初1079号
夏寅、许海玲:本院受理原告马国芳与被告何剑、第三人夏寅、许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6997号
郑国兰:本院受理原告葛维良诉被告郑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034号
项云、相胜勇: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9034号原告郑晓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6503号
周晖、杨连子:本院受理原告邬建国诉被告周仲根、焦永艳与你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079号
张尊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兴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月娥、张尊良、郑卫娟、傅晶晶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上诉人傅晶晶就(2022)浙0108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002号
刘有军:本院受理原告钱小红诉被告刘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小红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20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刘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小红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刘有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有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131号
陈火宝:本院受理原告刘嘉禾诉被告陈火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02月01日上午十点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1357号
杭州钱塘新区聚杰美容美发店:本院受理王丽霞诉刘鹏、杭州钱塘新区聚杰美容美发店、吴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吴杰不服本院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1357号民事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3446号
陈琪:原告黄杰与被告陈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82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杰借款本金2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73元,由被告陈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破4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何保义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何保义对浙江宏阔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浙江宏阔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月4日前向浙江宏阔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153号内四楼;邮政编码:315500;联系电话:0574-88584987,13586630276;联系人:章东海]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宏阔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宏阔物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月10日15:00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780号
梁利绒(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82****1783):本院受理的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梁利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3954.2元,并支付以1395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1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3日,暂计利息301.17元。以上金额共暂计14255.37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月20日上午9:00于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141号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李洲旭与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41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甬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687号
肖瑶(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92****3618):原告岳春丽、薛丹丹、孙文忠、徐台磊、余满堂、刘谋林、刘明信、鲁传武与被告肖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岳春丽、薛丹丹、徐台磊、余满堂、刘谋林、刘明信、鲁传武与被告肖瑶签订的《家居装饰协议》,原告孙文忠与被告肖瑶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均于2022年10月24日解除;二、被告肖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岳春丽装修费87901元;三、被告肖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薛丹丹装修费55000元;四、被告肖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孙文忠装修费108360元;五、被告肖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徐台磊装修费117765元;六、被告肖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余满堂装修费70000元;七、被告肖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刘谋林装修费76487元;八、被告肖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刘明信装修费90000元;九、被告肖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鲁传武装修费838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合计15503元,由被告肖瑶负担。鉴定费8000元,原告岳春丽、薛丹丹、孙文忠、徐台磊、余满堂、刘谋林、刘明信、鲁传武已每人缴纳1000元,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行审63号
王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镇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2022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及加处罚款3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镇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3500元,准予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819号
丁少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国英冷冻肉制品经营部与被告丁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丁少梅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国英冷冻肉制品经营部货款1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丁少梅负担,262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65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690号
丹阳海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振锐智能机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海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丹阳海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振锐智能机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并支付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丹阳海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956元,由被告丹阳海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振锐智能机器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937号
王应彬:原告柏海瑞和被告王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377号
温州市宏坤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琳琅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洪坤、秦伟、温州市宏坤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4537号
沈国申:本院受理原告毛再飞与被告沈国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6422.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2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破30号
2022年11月24日,本院根据债权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管理人。你(你单位)应在2023年1月1日前,向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153号内4楼;联系人:章东海;电话:1358663027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1月12日10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采用视频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313号
周陈建:原告李奕晴与被告周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陈建支付原告李奕晴货款830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陈建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468号
刘金龙(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001234019)、双嘉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816618662):本院受理原告李小亮与被告刘金龙、双嘉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29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刑初886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邓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期30日。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邓广,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412289315。
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邓广自愿支付赔偿金8000元(缴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账户)。二、被告邓广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刊登公开致歉信,向社会赔礼道歉。三、本案公告费350元,由邓广承担。
以上调解协议由各方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759号
周海微、陈建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微、陈建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5530号
夏元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夏元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965号
沈廷: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妹、丁宝荣、沈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荣妹、丁宝荣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81604.63元;二、判令被告沈廷对代偿款81604.63元在被告李荣妹、丁宝荣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7800元;四、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10日9时0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12号之一
2022年8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吉盈凯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凯公司”)管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盈凯公司未移交财务会计凭证、账册等资料;管理人通过向相关机构查询等方式调查确认,盈凯公司已停产停业,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共计114.5元,其余无任何财产。因盈凯公司未移交财务账册等资料,亦无法查证是否有对外应收账款。截至2022年11月20日,管理人确认盈凯公司债务1567138.44元。目前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盈凯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裁定宣告安吉盈凯家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吉盈凯家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26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沈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沈路的管理人。沈路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四楼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9857275080,0572-5012306;联系人:陶江)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沈路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3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6762号
徐希:本院受理原告陈紫玲与被告徐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陈紫玲借款本金20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款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42号
本院根据金华市大友谊塑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壹缨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壹缨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壹缨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1月6日前,向金华市壹缨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336908721、1895018298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壹缨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壹缨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壹缨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月13日14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40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了武义超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28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超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超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月13日前,向武义超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鲍律师18857951675,郑律师1373899086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超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超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超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81号
东阳市禹磁实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禹磁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禹磁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禹磁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包静悄,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幢19层1918室,联系电话:1396799693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3年1月12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