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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12日

  (2022)浙0782民初12519号夏明飞:本院受理原告叶向东为与被告夏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251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夏明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向东货款人民币4173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4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夏明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63号之一2022年9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笑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笑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笑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笑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宣告东阳市笑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9478号  东阳市艾格斯门窗有限公司、金凯: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锐志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东阳市艾格斯门窗有限公司、金凯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2491元及利息损失。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二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红斌独任审判,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 0783破 83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2月1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在2023年2月17日24时前通过网络申报、现场申报、书面邮寄申报等方式向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人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3月3日9时30分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意事项:

  一、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一)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二)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四)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二)(三)(四)项资料。

  二、债权申报方式

  (一)网络申报:为方便债权人快捷地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债权申报”小程序进行申报:

  (二)现场及邮寄申报: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

  现场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李先生、戴女士

  联系电话:17280951465、18657962603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887号董方开(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桥棚村场尚4组1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董方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董方开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30000元。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014号浦江县鼎好装潢有限公司、江小娟、盛根全: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定海与被告浦江县鼎好装潢有限公司、江小娟、盛根全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定于2023年2月13日上午10:3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4064号林剑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根亮与被告林剑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定于2023年2月13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4194号陈光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海峰与被告陈光武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定于2023年2月13日上午9:4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227号  陈文娥:本院受理原告潘阳泰与被告陈文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2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盛婉丽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7破6号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陈垚平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12月1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陈垚平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陈垚平的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建设大厦11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一珉;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陈垚平的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月5日上午9:0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磐安县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6403号季伟群: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6403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2月5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24205.78元,本金14938.84元、利息3603.21元、违约金5663.7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16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6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314号  吴文虎、吴卫高:本院受理原告程红晓与被告吴文虎、吴卫高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2月5日)。原告要求被告你们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075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请求判令被告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82破16号之三2020年4月22日,本院根据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本院认为,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破产。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2破16号之四2020年5月13日,本院根据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对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已经完成最后分配。本院认为,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完成最后分配,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裁定宣告终结浙江南泰合成革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2破36号之二2020年11月12日,本院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临海市鑫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临海市鑫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临海市鑫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裁定终结临海市鑫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破51号2021年11月19日,本院根据包文龙的申请裁定受理对台州蒸鲞念水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破产裁定受理后,债权人确认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并已经收到全部货款,不存在任何债权。本院认为,对台州蒸鲞念水产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裁定宣告终结台州蒸鲞念水产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2022)浙1022破23号之一2022年8月10日,本院根据浙江雨竹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妙音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台州市妙音塑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台州市妙音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裁定宣告台州市妙音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台州市妙音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破1号2021年5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其管理人也已承诺破产程序终结后,若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或出现新情况,将依法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故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宣告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1月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3361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月3日下午14:10”,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2-12 2 2022年12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