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12日

  (2022)浙0106民初8403号  钱妙芝:本院受理原告朱海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126号陈成: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5217号俞国水:本院受理的原告柴永战与被告俞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笞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3日10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5089号  叶汉德:本院受理张万红与叶汉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4民初508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万红撤诉。案件受理363元,由原告张万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286号  王奋飞(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小岭路3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喻羿丽与被告王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奋飞支付原告喻羿丽代偿款4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奋飞给付原告喻羿丽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喻羿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40元,由被告王奋飞负担7714元,原告喻羿丽负担22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2022)浙0122民初3391号  姜华卫(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工路385号,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古北三巷3号501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华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3391号诉讼文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姜华卫支付原告杭州临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货物赔偿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姜华卫负担。原告杭州临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姜华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7民初2630号  杭州牧蚁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如东秋荣建筑材料经营部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27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2022)浙0127民初3865号  向华伟:本院受理(2022)浙0127民初3865号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方敏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终5162号  江苏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沃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江阴市夏港街道普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审被告江苏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沃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22)浙02民终5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9元,由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4085号  洪柏云(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2****3872):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柏云、宁波市点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柏云、宁波市点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3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6元(已预交),被告洪柏云、宁波市点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2333号  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岁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秀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岁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海生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2333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775号  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岁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新新测绘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秀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岁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海生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2775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10924号  惠祥彬(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381X):本院受理原告王银水诉被告惠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01月30日14:00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326号  刘荣:本院受理原告刘宝明与被告刘荣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2335号  史景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英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景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0680号  核新米兰(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鄞州旷展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核新米兰(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破20号之三宁波东洸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1月3日以债务人宁波东洸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查明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请求本院宣告东洸公司破产。本院查明东洸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3253万美元。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众多执行案件,经本院执行,资产处置款均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截至2022年11月3日,本院依管理人申请,裁定确认东洸公司无异议债权共计118150534.01元,而管理人已查明的东洸公司的财产为100828126.42元,东洸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且未能与债权人达成重整或和解方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同日作出(2020)浙0206破20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宁波东洸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破产。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969号  贾博(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5275):本院受理原告王瑶与被告贾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6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王瑶借款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3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贾博负担;公告费650元,被告贾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瑶付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317号  王世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欣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欣扬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757元及逾期利息(以1175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2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2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庄市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510号  唐亮(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83****6616):本院受理朱可可与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3193号  郭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8****3759):本院受理原告鲍剑伟与被告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9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2954、2378、2379号  武汉优钦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YAKB2D)、邵友明(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6****2073)、武汉度启速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YNQ14C)、赵涛(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6****8118)、武汉业珅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XRKF6J):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峰宇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优钦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邵友明、武汉度启速立商贸有限公司、赵涛、武汉业珅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3661号  张梅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天宝诉你与魏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3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魏训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天宝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的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魏训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不能履行及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被告张梅云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沈天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50元,由被告魏训杰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337号  南京鼎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添意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鼎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鼎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添意建筑材料经营部货款30335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558元,由被告南京鼎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6683号  葛斌杰(浙江省宁海县前童镇小汀村9组5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70514431X):本院受理的(2022)浙0225民初6683号原告胡龙明与被告葛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你作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你经常居住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2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0日上午9点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目湾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初6660号  李晓静(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805030864,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高地村委会大街221号之一):本院已受理原告章明亮与被告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300元;2.承担本次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律师费等及后期维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666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日上午9: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746号  温州市帕米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伟云与被告温州市帕米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疫情防控告知书、惩戒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8553号  方奇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奇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民再6号  上海赛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菊林、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吴建元、上海赛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迪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22)浙04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再6号判决的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二、撤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再6号判决的第二项;三、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付陆菊林借款本金4301655.39元、利息4707519.52元(以本金500万为基数,自2012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5.85%的四倍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案件受理费101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138元,由陆菊林负担12947元,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相迪龙连带负担88191元。公告费690元,由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相迪龙、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吴建元、上海赛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9940元,由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9893元,陆菊林负担4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259号  叶丹:本院受理原告龙绍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0411民初4789号  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建兴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你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完成设备及附件的购置、运输、安装及交付原告使用、支付违约金42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0411民初4493号  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雷丽:本院受理原告关有燕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被告一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退还3600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18000元、被告二雷丽对被告一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687号  叶孝保、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国良诉叶孝保、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款项人民币5180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人民币332.6元;3、解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服务合同》;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6018号  董俊鑫: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香舍里建材批发部诉被告董俊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603号  陈郭迷: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佰松与被告陈郭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郭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佰松货款4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4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2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陈郭迷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3729号  李红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李红英、费有财、费有法、杨有宝、沈继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799,993.27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至2022年8月9日尚欠利息人民币10,624.58元,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三、四、五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2号之二因管理人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安吉欧式佳家居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分配完结,并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裁定终结安吉欧式佳家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12-12 2 2022年12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