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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平安南太湖

共同守护渔业资源

  通讯员 赵坤尧 

  本报讯 日前,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对杨某某、劳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劳某某判处刑罚,并要求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费用7128元。

  今年1月,杨某某、劳某某结伙驾驶铁皮船,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渔业组水域出发,沿途采用电拖网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当晚,两人在南浔区湖嘉申复线岂风大桥东侧水域捕捞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鉴定,杨某某、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21.6千克,造成水生生物损失价值7128元。

  捕捞者使用电拖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严重危害水生生物多样性,因此,区检察院依托生态环境集中办案机制,对两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浙江法制报 平安南太湖 00008 共同守护渔业资源 2022-12-15 2 2022年12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