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15日
(2022)浙0702民初7681号 李庆:本院受理原告吴绪花与被告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76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224000元,共计574000元。(利息已按月息1分从2017年4月13日计算至2022年8月14日,此后要求按月息1分从2022年8月14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庄期春,定于2023年2月10日9时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978号 徐知旺、陈彩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知旺、陈彩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9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武义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浙江武义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2299号 胡天学:本院受理原告胡光海与被告王振敏、胡天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763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2月1日上午9:00,开庭地点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8978号 储拥桥(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外范村七组):本院受理原告黄波与被告储拥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3民初8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储拥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波货款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储拥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42号之一 2022年7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邵国全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东磊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东磊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东磊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东磊钢结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宣告东阳东磊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82号 本院根据黄康平的申请于2022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黄康平(1972年9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横锦村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12月12日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黄康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黄康平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黄康平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联系电话:15258929409),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黄康平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黄康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黄康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5555号 陈会祥:原告赵东芳与被告陈会祥(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潘堰村炉头1,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4070114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陈会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东芳款借款本金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060元,由被告陈会祥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035号 阮子霖: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子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由被告支付房屋价款124151.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缴纳房租12153.24元(暂计至2022年9月12日);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3年2月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357号 张高:本院受理原告柳常常诉被告张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张高归还原告柳常常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7024号 衢州市俊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市临淄方兴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37000元及利息损失)、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6716号 孙平静: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6716号原告郑雪燕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2月5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6日9时5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578号 蒋宏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宏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蒋宏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恒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5440.2元,并支付以逾期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若被告蒋宏辉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车牌号为浙JV2M7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260378)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浙江恒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计843元,原告浙江恒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元,由被告蒋宏辉负担8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初8824号
舒璐益: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震与被告舒璐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88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舒璐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震货款4000元以及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舒璐益负担。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