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15日
(2022)浙0106民初8706号 林德棒: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8706号原告潘爱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5执607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月8日10时至2023年1月9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蒋瑞荣等7人分别持有的桐乡市巨星针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9%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88166838。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4民初5027号 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林文校与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50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校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林文校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4民初7050号 沈尚海(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围中村15组32户):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313号 温小凌:本院受理原告柯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4313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402号 广西南宁城兴安贸易有限公司、陈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亲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城兴安贸易有限公司、陈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6日14时在甬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再28号 李雪明(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9****1630)、李湃(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56****0710)、郑飞(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8****8113):原审原告孙新康、朱剑武、李雪明、李湃、郑飞、厉华定、朱金龙与原审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检察建议书、民事裁定书、原审民事调解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1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369号 闫永刚: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11369号原告宁波七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36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3004号 绍兴市骐远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远东宏信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骐远纺织有限公司、聂斌、聂文君、谢林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破4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申请,于2022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慈溪市平帆仪表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慈溪市平帆仪表配件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座12楼,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葛芳瑜,15064158630,13777093614),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慈溪市平帆仪表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慈溪市平帆仪表配件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慈溪市平帆仪表配件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慈溪市平帆仪表配件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9:00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403号 潘求敏、陈明明、石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诉被告潘求敏、陈明明、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11183号 程龙权:本院受理原告朱剑波诉被告程龙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执异67号 宁波润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曹文豪、刘雨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印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润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1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曹文豪、刘雨欣为(2022)浙0281执183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曹文豪、刘雨欣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破20号之一 2022年5月1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股份”)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安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2年6月28日,本院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受理对天安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2年12月8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天安股份与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象山县天福电器有限公司、象山天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宁波天安集团开关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宁波电气研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安飞腾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性,构成法人人格实质混同,且整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为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申请对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上述7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纳入天安股份破产重整一案进行实质合并审理。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将于2022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就管理人的上述申请组织召开听证会,现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应于2022年12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电子邮箱发送并邮寄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利害关系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接受通知的电子邮箱地址信息(管理人联系方式:陈超18858229733、纪元18868101652,通讯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阳路1288号管理大厦4楼;电子邮箱:tagf_guanliren@vip.163.com),由本院进行参会资格审核。报名时间截止后,本院将根据实际报名人数,并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场地限制、利害关系人所处地域、代表性等因素,确定参会人员名单,并由管理人通知具体参会事宜。未能到场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可在会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4386号 徐家强(福建省福鼎市叠石乡叠石村叠石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71029501X):本院受理原告卜宜成与被告顾机伦、胡陈光、祝红军、宁波和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顾机伦、胡陈光、祝红军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6日为36893.84元);二、判令被告宁波和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6日为24595.89元);三、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主张本案与你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独立的请求权,现通知你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4386号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7386号 常熟沐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谢桂穷: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勇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常熟沐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谢桂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6733号 绍兴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爱瑞门业有限公司、浙江爱瑞门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安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荣国风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追求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爱瑞门业有限公司、浙江爱瑞门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安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荣国风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与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与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663号之二 吴寿波:本院受理原告林小媚与被告王和平、第三人孙茂喜、吴华聪、吴寿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2361号 嘉兴艺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蒙翠香、张球光诉你和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11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0411民初4036号 王佳君:本院受理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喆忆通讯设备经营部诉王佳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苹果13pro一台;2、被告支付租金16800元;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7537号 李启榜:本院受理海宁市海洲街道南雅瑜服装网店与被告李启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35020元及相应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7579号 吴冠众:本院受理海宁市海洲街道南雅瑜服装网店与被告吴冠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4890元及相应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3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4340号 冯超成:本院已受理原告周连芬诉被告冯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830号 洪岸松:本院受理原告杜云珠与被告洪岸松(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81****13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3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洪岸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云珠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1日止利息为23581元,此后利息以借款10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被告洪岸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催1号 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9年1月21日,票据号码010004130851665,票面金额人民币800000元整,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收款人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903号 郑焕勤(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511074231,住广东省潮安县彩塘县宏安一村东门外直道东六巷9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惠康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焕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郑焕勤立即支付原告永康市惠康砂轮有限公司货款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郑焕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2月7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239号 黄迅驰:本院受理原告周楠楠与被告黄迅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23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国栋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2月23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0分在本院矛调中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5490号 王品良:本院受理原告金仙方与被告王品良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仙方代偿款314624.6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58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21民初4320号 浙江碧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199号3-3-22,法定代表人:俞芳):本院受理原告玉环广进土石方回填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智仪、浙江碧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在注册地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浙江碧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计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被告刘智仪对上述1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苏为赞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