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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19日

  (2022)浙0213破申3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蒋东海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29日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3月10日前向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贸日湖中心1号楼14楼1401室;联系人:娄韬军、李超楠;联系电话:13780009530、15805841374]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3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4116号

  李志彬:本院受理的原告魏云飞诉被告李志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26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志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魏云飞借款本金3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4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志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魏云飞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保全费3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志彬负担。原告魏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志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桥头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04号

  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货款201000元,并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货款的违约金(自2022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6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46号

  王钱斌:本院受理原告闻人家春诉王钱斌、王刚、窦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36900元,合计暂为636900元;2.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3.依法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范围内就被告王钱斌抵押的浙江省慈溪市龙湖商业中心2号楼6-16室房产,被告窦梦娟抵押的浙江省慈溪市龙湖商业中心2号楼6-14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两套房产具体优先金额按照抵押房屋所抵押借款金额占总借款金额比例划分,暂计算被告王钱斌抵押的浙江省慈溪市龙湖商业中心2号楼6-16室房产优先受偿金额为383191.67元,被告窦梦娟抵押的浙江省慈溪市龙湖商业中心2号楼6-14室房产优先受偿金额为273708.3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506号

  曾剑沛(4451211986****4256):原告张济溢诉被告曾剑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至开庭之前,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要求你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801号

  余姚市荣硕五金配件厂、余姚市贝丰五金有限公司、杨传科(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202096018):本院受理余姚市爱利涂装设备厂、慈溪东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荣硕五金配件厂、余姚市贝丰五金有限公司、杨传科金融租赁合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货款32147.5元,利息806元(开票日期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10月22日止,按202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LPR)为4.3%,7个月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8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冷室压铸机(型号力劲DCC280T)一台,并支付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机器之日止的机器占有使用费(机器占有使用费按166元每天计算,暂计至2022年10月26日为:2622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9日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044号之一

  吴杰(330681198110288038):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骏隆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杰支付原告余姚市骏隆食品经营部货款7349元,并支付以734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932号

  冯关新: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卓冉化纤厂诉被告冯关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582号

  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钧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树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钧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钧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济南树德经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汇票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济南树德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30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树德经贸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011号

  祝远华、叶四平、叶清乐: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建道分别与被告祝远华、叶四平、叶清乐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409号

  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朝勤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普乐藏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朝勤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朝勤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普乐藏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汇票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830号

  王胜利:本院受理原告陈光辉与被告章学钻、吴志斌、第三人王胜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2022)浙0282民初11830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7700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17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994号

  文国庆: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卫与被告文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支付货款4264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940号

  何佳佳:本院已受理原告胡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094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归还原告借款9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3日14时30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208号

  李苗(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0****553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丰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德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426号

  游雪莲、冉长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游雪莲、冉长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1执清21、22号

  本院根据黄锡金、虞小琴的申请于2022年12月1日裁定受理黄锡金、虞小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12月12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担任黄锡金、虞小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黄锡金、虞小琴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月16日前向黄锡金、虞小琴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五楼,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肖曼曼(1395888088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黄锡金、虞小琴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3年1月19日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黄锡金、虞小琴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419号

  夏兆翔:本院审理原告何玉雪与被告夏兆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夏兆翔返还何玉雪借款本金127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何玉雪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0元,由夏兆翔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550号之一

  徐春花:本院审理原告马涛龙与被告徐春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马涛龙与徐春花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马涛龙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639号

  黄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权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股东出资10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077号

  马干伟:本院受理原告武义白洋鸿盛装饰建材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追加被告通知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4938元及利息(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223号

  王仲回:本院受理原告金华绿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仲回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持股比例向原告履行出资义务,由被告王仲回出资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281号

  浦江欧特新创艺水晶饰品有限公司、张志强:本院受理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228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浦江欧特新创艺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33534.16元、设备买断款141538元;二、由被告浦江欧特新创艺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482元,由被告浦江欧特新创艺水晶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826号

  吕荣平:本院受理原告尉赟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82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346号

  吴小军、倪雪莲: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们归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并由你们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899号

  曾红丽、刘连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248046.96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截至2022年7月11日为52581.96元,之后利息以248046.9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4%计算),并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8897号

  邹天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友良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88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邹天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友良加工款34359元,并赔付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19元,由被告邹天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111号

  申请人阜宁县元华铸件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1364356,金额为23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民壹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阜宁县元华铸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4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0519号  陈钦浙:本院受理原告林妙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时整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0699号  金秋霞:本院受理原告谷涛诉你及被告台州市吕薇儿贸易有限公司、吴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十四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0562号  王敏峰:本院受理原告林妙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91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银阳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福蛙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金缕机械有限公司、号码为4020005131109819、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进行了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浙1081民催9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银阳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2180号  王海红:本院受理原告李根法诉你、朱忠亮、李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6号

  2021年10月1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沈爱花的申请裁定受理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本院查明,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裁定宣告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12-19 2 2022年12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