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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20日

  (2022)浙0106民初6413号

  许福英: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641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许福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3243号

  杭州驻佳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蕾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106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087号

  崔德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德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02月0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133号

  浙江万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万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众租联合(青岛)空间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万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万合(辽宁)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413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万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万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万合(辽宁)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众租联合(青岛)空间发展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众租联合(青岛)空间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众租联合(青岛)空间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浙江万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万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万合(辽宁)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158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254号

  蔡平儿:本院受理原告廖增凤诉被告蔡平儿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02月0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338号

  视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深圳懒人时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与被告视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深圳懒人时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33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191号

  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衣之家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永尊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衣之家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319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689号

  汤潮阳(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孙家垄81号):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华诉被告汤潮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5011号

  徐凯帆:本院受理原告陈玲与被告徐凯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凯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玲借款14万元;二、被告徐凯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玲利息损失9265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自2022年7月1日起以1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徐凯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玲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陈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4元,由原告陈玲负担51元,被告徐凯帆负担3293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342号

  徐锋(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江滨路5号)、何莉(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江滨路5号):本院受理原告徐群伟与被告徐锋、何莉、第三人徐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未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徐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群伟代偿款项1005862.34元以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代偿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群伟公告费650元;三、被告何莉对上述第一、二项所涉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3元,由被告徐锋、何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3445号

  方育龙:原告邵佳与被告方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82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育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邵佳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由被告方育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759号

  董东东(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0****4216):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红辉诉被告董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341号

  杨叶(公民身份号码:510181****3846):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碎西诉被告杨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8日上午10:00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破38号

  本院根据邹梦婷的申请于2022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浙江昀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为管理人。浙江昀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邮编:315040;联系人:王倩玲;联系电话:18958367192),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昀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昀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1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因疫情管控原因,将另行通知采用网络等开会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破11号

  2022年5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北仑东叶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宁波北仑东叶模具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被申请人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宁波北仑东叶模具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裁定宣告宁波北仑东叶模具有限公司破产。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92号

  本院根据王宇航的申请,于2022年12月1日裁定受理宁波市秘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秘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秘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2日前,向宁波市秘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B1幢8楼,联系人:李律师,电话:135674366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宁波市秘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秘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宁波市秘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市秘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宁波市秘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宁波市秘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市秘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市秘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2月7日09时00分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原浙江移动微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386号

  曹传林:本院受理原告李传飞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470号

  邱玉龙(公民身份号码330283*********519)、周波(公民身份号码362101*********618)、冷董碧(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59)、宁波燕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菊云与被告邱玉龙、钟兆强、周波、冷董碧、傅燕旻、宁波燕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937号

  李喜鹏:本院受理原告刘丽与被告李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1日14时0分至15时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676号

  丁元元:本院受理原告杨江与被告丁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2日14时0分至15时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700号

  王同顺、宁波康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谷凤平与被告王同顺、宁波康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2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186号

  苏州拓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嵊州市国商大厦有限公司国商宾馆与被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拓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617号

  陈士海:原告孔垂昆与被告宁波中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士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928号

  施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岳云月与被告施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800号

  陆万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宁波市景至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万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1日上午9时0分至10时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4790号

  周钦: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昂杉与被告周钦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6日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2344号

  陈敏:本院受理原告陆俊、翁华良、俞伟达、陆灵波为与被告陈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47号

  方国珍(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48****6922)、周朝霞(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6****0068):原告宁波惠德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国珍、周朝霞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宁波惠德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诉请: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缴纳宁波惠德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出资款合计30万元,其中被告一向原告认缴29.5万元,被告二向原告认缴0.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527号

  黄佐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由你归还原告代偿款31189.02元,支付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LPR计付的利息,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你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对登记在你名下车牌号为贵BTD291号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530号

  杨永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由你归还原告代偿款58436.26元,支付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LPR计付的利息,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你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对登记在你名下车牌号为云MF3857号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1元,公告费650元,均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868号

  杨雄:原告黄翠霞与被告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雄支付原告黄翠霞借款14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杨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618号

  王梓燚: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安诉被告王梓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428号

  傅祥: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桥头六如鞋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142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支付原告货款637945元,并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6日的利息为30429.98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4日14时30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199号

  苏州嘉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百飞特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嘉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宁波百飞特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双工位上料机改制》于2022年11月7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嘉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宁波百飞特厨具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27180元及支付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71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苏州嘉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176号

  蔡振德: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慈溪市匡堰挺仔服装厂与被告蔡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176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蔡振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匡堰挺仔服装厂货款65780元及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657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117号

  冯关新:本院受理原告傅敏祥诉被告冯关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4959号

  钟传辉:原告台州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传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559号之一

  周恩叶、黄建通:原告温州市瓯海旭萍五金厂与被告周恩叶、黄建通及第三人温州万鸿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恩叶、黄建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温州万鸿眼镜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297576.90元,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款付至第三人温州万鸿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处。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恩叶、黄建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12-20 2 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