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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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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22日

  (2022)浙0108民初2249号  重庆迪昇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优胜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迪昇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优胜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4429号  杭州区区有品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邬姗汝诉被告杭州区区有品时装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42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571号  陈玲:本院对原告姚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鹏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鹏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3809号  株洲湘耀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湘耀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株洲湘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金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被告株洲湘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株洲湘耀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金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被告株洲湘耀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4932号  郑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铜金坞37号):本院受理原告章君义与被告郑华、章芳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章君义款项150000元及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章君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5352号  余碎林:冯祯洪与余碎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4民初53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冯祯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冯祯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151号  汪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北欧羽贸易商行与被告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小额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4日9时在甬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648号  王海涛(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8****3415):本院受理的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王海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6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1962号  浙江唯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究究(浙江)传媒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唯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造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6日14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9376号  张以祥(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6****643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以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37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9375号  蒋卫林(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6****50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蒋卫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37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77号  本院根据宁波海曙明鑫汽配经营部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宝力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波宝力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02月08日前,向宁波宝力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邮政编码:315042;联系人:何帆;联系电话:1377711630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宝力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宝力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02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或采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在线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证复印件。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破88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邱隘潮涌木业厂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向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806室;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袁浩哲;联系电话:1335595250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2月9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七审判庭或采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等在线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259号  钱建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昕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建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2832号  丘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丘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9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1850号  王小灰: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11850号]原告阮桃花与被告王小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85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2129号  马生彪: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12129号]原告浙江易贝至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生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12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797号  董文强(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68****5638):本院受理原告董文灿与被告董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7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董文灿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339号  王大轮:本院受理原告高玉春与被告王大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大轮支付原告高玉春货款27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以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王大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大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玉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2849号  魏一勇:本院受理原告朱现君与被告魏一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魏一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现君货物损坏损失14300元、运费损失4020元,合计18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朱现君负担12元(已预交),由被告魏一勇负担2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魏一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朱现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350号  傅祥:本院受理原告鲍奕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7531号  郑三毛: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贝依特服装厂诉被告郑三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579号  太原市福顺旺运输有限公司、郑州轩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湖北元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福顺旺运输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轩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被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被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282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如下判决内容:“被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北元彦建材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湖北元彦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湖北元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282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湖北元彦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上诉人湖北元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705号  安孝国:本院受理原告沈跃军诉被告安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7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安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沈跃军货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安孝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安孝国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342号  邢正和、何邦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你们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9342号、(2022)浙0282民初934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315号之一  温永发(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3817):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温永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温永发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理赔款2000元,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温永发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4035号  四川鼎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催1号  申请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1030004220990311,出票日期2022年7月12日,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瓯北支行,收款人盐城市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3311号  邬晓琴:本院受理原告张惠良诉邬晓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给付欠款35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7484号  潘民海:本院受理原告陈小金与被告潘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6573号  王军霞(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007143222):本院对原告海宁市许村镇汪友红服装辅料商店诉被告王军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65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海宁市许村镇汪友红服装辅料商店撤回对被告王军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海宁市许村镇汪友红服装辅料商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031号  沈方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良平与被告沈方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沈方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良平价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沈方明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方明负担(公告费由原告沈良平预交,由被告沈方明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沈良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2民初4765号  湖州贝格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2民初4765号原告湖州智慧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贝格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138号  杭州欧海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丽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欧海木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南浔丽王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68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266元,由原告湖州南浔丽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426号  方才耕:本院受理原告葛绍光与被告方才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4892元以2489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为一年期LPR为3.7%乘以四倍等于14.8%计算至被告完全还欠款之日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杨敏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2月14日9点3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2-22 2 2022年12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