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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3年1月6日

  (2022)浙0282民初10542号

  张维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富根诉被告张维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维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叶富根工程款64 2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息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 964元,由被告张维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维东负担,因原告叶富根已支付,故可由被告张维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叶富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2号

  邓有彦(身份证号后四位7373):本院受理原告胡龙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法律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3 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029号

  柯纳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柯纳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即时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二、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红伟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2月2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 浙0282 破43号

  2021 年10月18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宁波德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慈溪爱德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慈溪爱德电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 2022年 12 月 22 日裁定终结慈溪爱德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 0302 民初12094号

  温州兴秀电器有限公司、李莲(公民身份号码 362330198907105068):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天润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兴秀电器有限公司、李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0日14时30分在东郊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304 民再8 号

  周武英、叶秋福: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原审被告周小雅、周武英、叶秋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 0304 民再 8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7日9时 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420号

  胡红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江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江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湖州江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523 民初4137号

  潘伟强:本院审理原告周俐与汪勇、浙江鼎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丹戎、潘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汪勇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汪勇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险费及律师费;3.被告浙江鼎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丹戎、潘伟强对被告汪勇的上述1.2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2023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141号

  甄晓丽:本院受理原告陈群花与被告甄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甄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群花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应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群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344元,由被告甄晓丽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 民初3131号

  周正康: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林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 0726 民初 3131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周正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伟林借款本金 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 浙0726 民初 3149号

  朱祖登:院受理的原告陈再川与你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 0726 民初 3149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朱祖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再川报酬 22939 元及利息损失(以 22939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 民初3365号

  周骏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定国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 0726 民初3365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周骏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定国押金 8000 元; 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 浙 0784 民初 5228 号

  宁波凯铭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尚亿舞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康凯滨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凯铭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永康凯滨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活动款人民币 3476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 18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宁波凯铭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 2023年3月3日8时50分在本院 17 号审判庭(西门4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723号

  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绍鹏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袁国军、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袁国军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回对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723号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4843号

  林勇(三门县健跳镇凤凰山农场职工小区1号)、娄珍爱(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梨柿山村师公基2号):本院受理原告邵全宰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林勇、娄珍爱偿还欠款227991.71元及利息35626.23元(起诉前利息按当时农业银行贷款年利率7.2%,本金7万元从2018年11月13日计算到2022年10月13日为1974元,本金157991.71元从2019年10月31日计算到2022年10月15日为33652.23元,起诉后利息计算到付清款项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 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 1124 民初 1870号

  泮熙德、叶松球: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淮与被告泮熙德、叶松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 1124 民初 18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泮熙德、叶松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金淮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8年9月27日止为95200元,之后以借款本金2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 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7378 元,由被告泮熙德、叶松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6破3号

  2022年9月20日,本院根据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剔除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无重整及和解的可能,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2 年12 月 23 日裁定宣告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破2号

  2022 年12 月 19 日,本院根据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1月25日第4版法院公告栏中,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初6612号,开庭日期应为“2023年1月30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11月2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5310号,结尾处应增加“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06 法院公告 2023-01-06 2 2023年01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