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1日
(2019)浙1022破3号之二
2019年3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2年11月11日,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尚有债务1.9亿元以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3264号
沈玉龙(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戴家桥村沈家巷66号):本院受理原告王连明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4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沈玉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连明货款9952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3.7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连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3元,由原告王连明负担530元,被告沈玉龙负担223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玉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2破13号之一
2022 年4月2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台州市辽原酒业商行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临海市巨梯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临海市巨梯餐饮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临海市巨梯餐饮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2 年9月 28日裁定宣告临海市巨梯餐饮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临海市巨梯餐饮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2民初7677号
李启东(6104231971****0011):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九九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朝明、李启东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2民初76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案外人浙江东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9)苏0506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负债务41769.25元(暂计金额,详见附件《不能清偿债务构成计算方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预缴部分,在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法院退回)。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翟玲娜独任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6破3号
因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完毕,现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终结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5日裁定终结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15号
殷良昌(3411261987****6335):本院受理原告郭胜一与被告殷良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公告信息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43 950.7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北仑交警大队9号门三楼)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506号
叶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甬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国、叶超、宁波天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浙0212民初850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蔡建国、宁波天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276号
杨龙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龙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42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45号
王琪瀛:本院受理原告陈奇峰诉王琪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22年10月24日的利息108240元,总计暂为2308240元;2.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范围内就被告抵押的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万和宸章府8幢1101室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3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2月26日第3版法院公告栏中,武义县人民法院原告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应禄、施春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应为“(2022)浙0723民诉前调4353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