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期诉赔偿细心调解止纷争
通讯员 冯溢
本报讯 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过期食品引发的消费纠纷。
2022年年底,褚某通过网上平台向陈某经营的小卖部购买了零食,其中包括价值4元的拉面丸子。到货后,他发现该零食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11月16日。褚某认为,小卖部销售过期食品,应当赔偿。为此,褚某要求小卖部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多次协商未果,褚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消费者褚某所受的损害、经营者陈某的主观过错、小卖部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释法明理,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陈某向褚某赔偿2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日期等影响食用安全的事项,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留存相关证据,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而经营者则应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的食品,保障“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