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483民初23号
刘梅(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907060046)、何中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402190013):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新诉被告刘梅、何中星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6日14时30分在桐乡市人民法院乌镇第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4109号
章云生:本院受理的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章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635.31元并支付利息(至2022年11月21日应付利息1129.49元,2022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2148元,保全费1519元,合计诉讼费3667元,由被告章云生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1破8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裁定受理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管理人查明情况表明,被申请人当前的财产已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核查明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资产明显资不抵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宣告破产。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终结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浙0521破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544号
郑国民:原告张雨娥与被告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454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郑国民返还张雨娥借款18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郑国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元(已减半),由郑国民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603号之一
张惠龙:本院受理原告董秀伟诉被告张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惠龙给付原告董秀伟欠款23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张惠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783号
罗忠明:本院受理原告毛世忠与被告罗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罗忠明欠原告毛世忠货款3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1350元,由罗忠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497号
鲍晓旻:本院受理原告李立艮与被告鲍晓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鲍晓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立艮货款40281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80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7元,由被告鲍晓旻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64号
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信泰办公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0月8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你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信泰办公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预付款3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22年9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00元,由你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548号
蒋凯:本院受理的原告毛伟强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蒋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毛伟强货款31405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716号
宋寅高: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康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宋寅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康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882号
曹明君、赵金航:本院受理原告楼金书与被告曹明君、赵金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提出如下诉请:一、确认2019年8月20日原告楼金书与被告曹明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二、要求判令被告曹明君支付原告楼金书股权转让款429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暂算至起诉日止为41314元(937天/360×3.7%×429000)此后仍按上述标准算至款清日止);三、被告赵金航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担保责任;四、由被告曹明君、赵金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433号
阮杰: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兵与被告阮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469号
义乌市韩颖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宏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韩颖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10时1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54号
2022年11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蒋流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2023年1月13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2022)浙0781破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蒋流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47号
张根良:本院受理原告兰溪兰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请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268007.71元及相应滞纳金(该滞纳金以268007.7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所有代偿款项为止);2.原告有权以被告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实际应付总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52号
吴翔、王铎颖、鄢建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请1.请求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89912.48元,及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8063.89元的利息;2.三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300元;3.确认原告对案涉车辆浙H7E967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三项暂合计101276.37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614号
谢文亮:本院受理原告何自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61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