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281民初639号
洪单(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4027):原告郭幸娜与被告洪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洪单归还原告郭幸娜课程费用2380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87号
卢文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蓝图纸制品厂诉被告卢文虎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796号
熊超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及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630号之一
鲍陈怡、张秀芳、黄雅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温州威玛服饰有限公司、王瑜、鲍陈怡、张秀芳、黄雅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 民初 76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威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赔偿款 804811.78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 804811.78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瑜、鲍陈怡在最高限额 13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秀芳在最高限额 13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黄雅琪在最高限额 13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907 元,公告费 650 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温州威玛服饰有限公司、王瑜、鲍陈怡、张秀芳、黄雅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6破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3 年2月2日至2023年3月4日向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 :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五楼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周,联系电话13958830196;肖曼曼,联系电话 139588808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3 年 3 月 7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恩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26破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3月4日向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 :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五楼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周,联系电话13958830196;肖曼曼,联系电话 139588808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3月7日15 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26破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金利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金利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3月4日向温州金利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 :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五楼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周,联系电话13958830196;肖曼曼,联系电话 139588808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3月7日15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金利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行赔终117、118号
沈华虎、沈华清: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秀琴、周春芳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与原审第三人沈华虎、沈华清行政赔偿两案,你们是本案原审第三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行赔终117、118号两案上诉状、答辩状和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4269号
任以肯: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菲与被告任以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72号
陈松岳(330329199612043631):本院受理原告杭琪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蒋丹凤的申请2023年1月28日裁定受理海宁市浩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月29日指定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为海宁市浩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海宁市浩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527号财富广场25楼;联系电话:13605734199:联系人:张振宇)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市浩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法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13日14时30分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网络平台在线方式与线下方式相结合(院本部第 2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网络平台及适用方法由管理人会前向债权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055号
陈俊俊:本院受理原告金炎与被告浦江县昱达橱柜店、黄昱、陈俊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金炎与被告浦江县昱达橱柜店签订的《广州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购货合同附件清单及订货合同书》于2022年3月21日解除;二、由被告黄昱(为浦江县昱达橱柜店的经营者)与被告陈俊俊共同退还原告金炎定制货款50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50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三、驳回原告金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金炎负担203元,由被告黄昱、陈俊俊共同负担109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俊俊负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74号
2022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对浙江万合影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浙江万合影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裁定宣告浙江万合影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万合影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公民法院
(2022)浙 0784 民初4274号
陈丽燕(住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乐村28组高虹街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8606041229):本院受理原告刘婷婷与被告陈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丽燕支付原告刘婷婷货款 210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 26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8 元,公告费650 元,合计 978 元,由被告陈丽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 521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 0784 民初4655号
毛冬苟(住浙江省龙游县塔石镇真武山下村汤溪桥 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11025241X):本院受理原告卢拥军、卢金旺与被告毛冬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毛冬苟支付原告卢拥军货款120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 2021年5月 12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由被告毛冬苟支付原告卢金旺货款 107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 53800元为基数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5日止,以107600元为基数自 2022 年9月6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第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92 元,公告费 650 元,共计 3442 元,由被告毛冬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 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583号
吴孝胜:本院受理原告张华永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孝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华永修理费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5元,由被告吴孝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496号
王凯:本院受理原告傅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傅宇华借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王凯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962号
汪志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153号
王明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乔老爷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浙江乔老爷铝业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600元并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小南海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116号
於其再:本院受理原告金云素与被告於其再、第三人冯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於其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5124号
徐小辉(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001241466,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桥镇圆里村26号):本院受理原告梁宇航诉被告天台一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徐小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 1023 民初 5124 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一、解除双方于2022年9月 11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工程款15600元,并支付违约金 15600元,同时被告应自起诉日起以31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 1023 民初3428号
郑嘉裕(公民身份号码 441621199702094856):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喜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 民初 3428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郑嘉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明喜转让费 2200元,并支付违约金 660 元,合计 2860 元。案件受理费 50元,公告费 260 元,由被告郑嘉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0月2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6354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2月15日上午9时3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