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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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周海梅、高明阳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分别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2)4693、(2022)4694号。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开庭,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认为决定本案从2023年2月2日起中止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3月3日上午9点30分(到庭人员需出示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6-3号第四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