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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3年2月6日

  (2022)浙0502破23号

  本院经执行局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及被执行人申请,依法对湖州博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于2022年10月8日裁定受理湖州博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债务人对外负债额为1464443.15元,债务人可供清偿财产为220.85元,截至2022年12月27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2493.0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2350.00元,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湖州博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州博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裁定宣告湖州博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州博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4276号

  茅华泉: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练市丽足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茅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18000元;二、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13日9时0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04号

  刘强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欧盾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22号

  张聪:本院受理原告许茂根与被告张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54号

  叶建华: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区曹娥街道海旺副食品商行与被告叶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12133号

  冯宁:本院受理叶信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81民初12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56号之一

  2022年8月29日,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美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美保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美保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美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裁定宣告金华美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美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38号

  武义县倾城热恋婚纱摄影店、施凯: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紫微大酒店武义温泉路分店诉被告武义县倾城热恋婚纱摄影店、施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房租及水电费合计8219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217号

  吴秀艳:本院受理原告周玉君与被告楼铭鉴、吴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楼铭鉴、吴秀艳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459166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3年3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399号

  郑永康、吴智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永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17435.99元及违约金(暂算至2022年12月29日为32615.38元,之后以代偿款317435.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0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9055元;二、被告吴智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4元,被告郑永康、吴智铃负担671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永康、吴智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840号

  潘善洋:本院受理原告黄雪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善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雪英借款14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31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潘善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雪英利息114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黄雪英负担50元(已预交),由被告潘善洋负担5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潘善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949号

  周程龙:本院受理原告申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浙0803民初3949号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原告所有货款共计人民币999410元;要求你承担利息,自起诉日开始按照实际还清计算,利息为剩余全部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报价利率的两倍;由你承担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951号

  周程龙:本院受理原告申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浙0803民初3951号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要求你承担利息,自起诉日开始按照实际还清计算,利息为剩余全部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报价利率的两倍;由你承担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87号

  施建冲、施敏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跃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们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4854元,并自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被告还清相应款项止;2。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2977号

  严樟土:本院受理钱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47号

  陈礼富、麻雪莉: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147号原告钟晓晓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3月22日)。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10号

  陈阳: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110号原告石昊昕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3月22日)。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三万元整及利息(从2022年11月23日计算至起诉日2022年12月8日按月一分五计息共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特1号

  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余其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余其虎称:余华玲,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平桥镇新屋西余村平西路7号。被申请人余华玲于2012年11月因精神不太正常从家里出去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一、被申请人余华玲应当在规定期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死亡;二、凡知悉被申请人余华玲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5002号

  仙居众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永安街9号6楼)、孝泽(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姚市仓前街道创客空间大厦2幢1126室):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嘉乐通风设备厂与你们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仙居众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原告分成款655903.96元及逾期利息(以655903.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孝泽(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仙居众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2-06 浙江法制报2023-02-0600007 2 2023年02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