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6日
(2023)浙0106民初70号
黄宗旺: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阿嫒装饰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611号
胡启富:本院受理原告郑建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572号
倪海明、刘小俊:本院受理张建慧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106民初9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796号
浙江宁旅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浙江宁旅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79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990号
南京敬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张义、南京敬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99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026号
杭州裕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群与被告杭州裕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502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123号
张叶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厚斌与被告张叶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512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126号
陈成:本院对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512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274号
周建中、杨茗杰:本院受理原告来志根诉被告周建中、杨茗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75号
沈青友(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华章村横龙桥154号):本院受理原告汪力民诉被告沈青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人民币936801.0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货款付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20日,为人民币26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9日14时1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807号之一
杭州蔷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世盛诉被告杭州蔷予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68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4号
董家刚(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5****3037):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俊诉被告董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038号
刘先庆(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72****1931):原告童琏与被告刘先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5800元,并以5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353号
黄庆皊(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5****2827):原告王佩芬与被告黄庆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968元、护理费962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康复治疗器材费2000元,合计301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特8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任忠民申请宣告陈敏死亡一案,经查(陈敏,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409232127,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广济街58号)于1995年失踪,至今未归。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希望陈敏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本案将定于公告期满后2024年2月05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依法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264号
李晋(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4****071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李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00元;二、被告李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136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告李晋负担35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3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97号
邱佳敏、陈湘:本院受理原告林海峰诉被告邱佳敏、陈湘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宁波了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们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72号
曾资江:本院受理原告沈正明诉被告曾资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1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54号
陈辉:本院受理原告刘奇与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辉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4日10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79号
王盛:本院受理原告陈健与被告王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83号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陈健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390号
沈娟、赵飞: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沈娟、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390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刘志强与被告沈娟于2022年4月25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于2022年9月26日解除;二、被告沈娟双倍返还原告刘志强定金14800元,返还预付购车款2600元,合计174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沈娟支付原告刘志强律师费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沈娟负担333元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43号
西安明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明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80号
王学芝: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蜜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芝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890号
杭州临安志龙数码商行:原告何邦友诉被告杭州临安志龙数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89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406号
孔力、宁波逐宙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莉芬与被告孔力、宁波逐宙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8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281号
夏文艺:本院受理原告洪炳元与被告夏文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2281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夏文艺向原告洪炳元支付装修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装修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夏文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120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宁波鸿威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波鸿威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鸿威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向宁波鸿威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研发园B1幢8楼,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13567436610)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鸿威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鸿威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鸿威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破10号
因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分配完毕,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裁定终结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92号
王东(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87****5673):原告宁波明顺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王东支付原告运费362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4号
赵沈飞:原告姜海超与被告赵沈飞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872号
陈俭龙: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宗汉慈盛食品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98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32号
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韩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宁波韩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040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404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1%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1月8日止的违约金为9531.2元,上述款项合计43571.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91号
曹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卢秀容与被告曹军、邓美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卢秀容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等251575元,并要求二被告双方互负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92号
永城市食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瑞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永城市食佳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汇票金额1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保全、查控等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0日16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撤1号
朱胡东:本院受理的原告(2021)浙0304民撤1号原告郑碎妹与被告卢忠、朱胡林、金献群、朱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7760号
徐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建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7903号
沈飞:本院受理原告戴丽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386号
叶孝保、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伟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伟娟款项27375元,并支付违约金7100元,合计34475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6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38元,由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