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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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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2月16日

  (2023)浙0106民初41号

  郑智良:本院受理原告俞国栋诉被告郑智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款3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089号

  杭州立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106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603号

  杭州繁德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国飞与被告杭州繁德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6日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614号

  罗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微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罗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6日10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555号

  童城晨(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蓬村益民2组35号):本院受理原告张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4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童城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艺借款20000元;二、被告童城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艺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童城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659号

  罗孝举:本院受理原告费忠耿与被告罗孝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003号

  卢绍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卢绍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卢绍元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偿款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来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绍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卢绍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到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40号

  陈辉:本院受理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陈辉、上海紫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被告陈辉、上海紫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500元;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就上述被告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承担直接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被告陈辉、上海紫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553号

  方奇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奇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5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687号

  叶孝保、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国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原告陈国良与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6日签订的《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服务合同》于2022年12月12日解除;2、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国良款项51800元,并以51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2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3、驳回原告陈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11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64元,由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4280号

  胡佳佳: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曙斌与被告胡佳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2022年2月12日2200元。本金共77200。;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700号

  张烈信、俞海隆、楼永生、赵剑伟、楼燕芳: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培永、楼永生、楼萍、赵剑伟、张烈信、俞海隆、楼燕芳、第三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7948号

  杨煜煌: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满堂红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煜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7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煜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满堂红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欠款2361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逾期付款之日即2020年2月15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06元,由被告杨煜煌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破5号

  本院根据蒋宇磊的申请,于2022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浦江县柏久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月16日指定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县柏久商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23年3月12日前,向浦江县柏久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 188-8 号(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申报电话:1825899209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县柏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014号

  浦江县鼎好装潢有限公司、江小娟、盛根全: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定海与你们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 0726 民初 40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浦江县鼎好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魏定海劳务报酬 34000元;二、被告江小娟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魏定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064号

  林剑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根亮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林剑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根亮借款本金26300元及利息(以26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194号

  陈光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海峰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陈光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方海峰货款 19000 元及利息损失(以19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11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止);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59号

  沈泽楠:本院受理原告薛淼荣与被告沈泽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独任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720号

  刘芳芳:本院受理原告祝顾宇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744号

  徐文杰:本院受理原告汪存浩与被告徐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318号

  金永鹏: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英与被告金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小英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小南海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2民初5682号

  李娟:本院受理原告刘霜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02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霜芝货款 8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李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141号

  沈荣俊、卢冬花: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承信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们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路桥承信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29139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26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156号

  胡土梅:本院受理原告阮吉刚诉被告黄利娟、黄荷娟与第三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高桥章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2022)浙1004民初71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原告要求:1、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路桥区桐屿街道高桥章村前章的五层立地房屋壹间(自东往西第 8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确认在第三人处的该房屋的拆迁赔偿款34.5万元归被告黄荷娟所有;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告。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0699号

  金秋霞:本院受理谷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81民初10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0519号

  陈钦浙: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妙法与被告陈钦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105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钦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林妙法货款47100元以及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38元,由被告陈钦浙负担。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0562号

  王敏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妙法与被告王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105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林妙法货款8500元以及付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王敏峰负担。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1月23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3217号、(2022)浙0211民初2954号的审判员变更为陈蓉蓉,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3月22日14时00分”、“2023年3月22日15时00分”;2022年11月2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3182号的审判员变更为陈蓉蓉,开庭时间更正为“2023年3月21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均应为“第四审判庭”,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2-16 浙江法制报2023-02-1600009 2 2023年02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