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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陆伟建设有限公司:

  我会受理的申请人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市陆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22)第79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勘察设计费96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仲裁费用425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公告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限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16日

  公告

  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吴保忠:

  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对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管理人特向你们(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告送达三门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2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和(2022)浙1022破41号决定书,并通知(责任释明)如下:

  你们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移交祥源公司的财产(包括权属证书)、财务账簿、会记凭证、文书资料、印章及书面形式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现有在册职工名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等。若因你们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取得完整或基本完整的财务资料,管理人对祥源公司财产状况无法查明的,或因你们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管理人无法正常清算,无法查明财产状况的,你们将对祥源公司的债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2月16日

  公告

  绍兴润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陈长根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和财政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绍兴润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 2022年10月30日将其在下表所列债权依法转让给陈长根,该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及任何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2013)绍越商重字第3号、(2014)浙绍商终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等项下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了陈长根。绍兴润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陈长根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连带清偿责任人以及其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承担人等相关责任主体。

  绍兴润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为此现公告通知与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连带清偿责任人及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承担人等相关当事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要求下列借款人、担保人、连带清偿责任人和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承担人向陈长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连带清偿责任人、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承担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绍兴润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陈长根

  2023年2月16日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武义亿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柳卓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义亿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柳卓于2023年2月10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义亿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王柳卓。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义亿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柳卓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王柳卓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王柳卓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武义亿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柳卓

  2023年2月16日

  联合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3年1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2023年1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王柳卓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义亿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王柳卓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创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创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绍兴市创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CEBAMC—YIV—B—2022—008),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杭州创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创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杭州创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杭州创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3825522

  杭州创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系电话:18658835822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创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3年2月16日

  标的债权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基准日【2021】年【8】月【15】日,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拟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现予以公告。

  1、债权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以上债权均暂计算至2023年1月20日止)

  2、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债权。

  3、处置方式:组包或单户债权转让/收益权转让。

  4、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

  5、公告有效期限:公告发布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效。

  如需了解资产包内每户债权详细情况,请登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查询网址www.zsamc.com,微信公众号浙商资产-资产招商查询,或与公司业务联系人接洽。

  6、特别提示及声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债权及其处置方式、处置方案进行调整。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7、受理公示事项: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吴经理、卢经理

  联系电话:0579-85507892、15158130848

  通讯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955号浙商银行9楼

  邮政编码:322000

  举报电话:0571-89773995(公司纪律检查室)

  联系人:狄先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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